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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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为加强文物、博物馆工作全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履行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神圣职责,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热爱文物、博物馆工作,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物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服从大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三、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不吃请,不受(送)礼。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做它用。
五、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所得的文物和相关资料,在工作告一段落时,必须全部及时上交主管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据为己有。反对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国有文物经营单位和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时,所收购的文物及有关资料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七、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八、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九、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十、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做出任何承诺。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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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切实遵守以下各项守则:
一、 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努力完成任务。
二、 爱护文物,要象战士爱护武器一样,千方百计确保文物不受损伤。
三、 严禁将文物化公为私,监守自盗。
四、 严禁将国家文物作为礼品赠送任何个人(包括上级领导)。
五、 对私人向文博单位出售的文物,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收购。
六、 经上级批准可以处理的文物,只能卖给文物商店,不准以任何形式处理给个人。
七、 严禁倒卖文物从中得利的活动。
八、 严禁将国家收藏的文物,出借给个人。
九、 在涉外工作中,不许利用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驻港澳工作人员接触的机会,谋取私利和相互赠送礼品。
十、 不准以公款宴请我驻港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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