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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市园林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园林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市级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负责绿地占用、树木砍伐和移植的审批;处理违法违章案件,对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县级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道路绿地、花坛及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动员、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保护措施。

  镇、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区、县(市)的各项规定,完成城市绿化和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和“门前三包”任务;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经批准的国家、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和寺庙园林、文物园林,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风景林地。

  第四条 《办法》所称的防护绿地是指:沿经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和铁路两侧、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以及城(镇)区护坡等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建苗圃。

  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九条 为保证规划绿线的实施,城市内各类土建项目必须按《办法》规定的比例预留绿化用地。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编入预算,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准,按下列标准向市园林管理局交纳绿化保证金: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十;

  (二)投资1001至2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九;

  (三)投资2001至3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八;

  (四)投资3001至4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七;

  (五)投资4001至5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六;

  (六)投资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五。

  绿化保证金不得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按规划绿线要求完成绿化工程的,退还绿化保证金。逾期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经检查仍未完成的,由市园林管理局使用绿化保证金代其绿化。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和其他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化。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损失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改变园林绿地性质的审批必须从严控制,无特殊原因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绿化,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与园林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方案,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二)由建设单位与园林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绿化用地面积、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按规定标准绿化。工程验收,须有园林绿化部门参加,绿化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标准重新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

  (三)市区公路、铁路两侧和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四)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五)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六)住宅院落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办法》规定比例确定的绿化用地面积(即绿线);

  (二)园林绿化投资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

  (三)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四)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必须在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费,由城市维护费、各类建设项目绿化配套费、易地绿化建设费、按规定不退还的绿化保证金以及绿化损失补偿费等构成。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审批签发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格证书。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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