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4版)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需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4版),欢迎阅读。
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市政管网建设、房产开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含土方工程)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 衡山县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规划、国土、住建、公安、房产、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审验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车辆及工程设备,核准制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三)监督建筑垃圾的清运和消纳,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社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修缮、装饰建筑垃圾的管理,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副县长负责召集,县规划、国土、住建、房产、公安、交通、环卫、财政、物价、水利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专业化运作。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先向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申报,由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运输公司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资质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核准制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对已核准的运输公司在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并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对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公司实行监督和行业管理。具体监督管理方案由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商讨制定。
第七条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审批手续。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审批手续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证照:
(一)驾驶人员驾驶执照;
(二)车辆户籍台账;
(三)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与公司隶属关系合同书、渣土车辆专营牌证、营运证齐全;
(四)具备5辆以上符合条件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并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滴漏功能;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运输车辆停放场所;与一家汽车维修企业保持长期合同关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专职卫生保洁人员并有一套完善的保洁制度。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审批实行有效期制度。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公司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后,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该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再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一)单个车辆在一个年度内有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在一个年度内有3台以上(含3台)车辆因违反规定不能通过年审的,取消该单位渣土运输资质。
第九条 运输公司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二)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具有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三)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公司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第十条 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等交通违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市政管网、道路、园林绿化、房产开发等施工项目)必须到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和车辆基本资料到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车辆驾驶室的挡风玻璃处,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居民因装饰、建筑、维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零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当地社区申报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运。
第十三条 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经营建筑垃圾资格的单位清运,并交纳服务费。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做到:
(一)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式专用车辆,统一车型、统一标志;
(二)运输过程中车辆必须符合密闭要求,装载适量(不准超过车箱边),不得沿途撒落、飘扬、滴漏、带泥运行;
(三)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卸,运输路线应绕开县城区主干道,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由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特殊时期的建筑垃圾运输,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实际情况下达书面通知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不得在运输途中偷卸、乱倒渣土,非密闭式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倒土后空车途经县城区道路也应冲洗车辆,严禁带泥上路;
(五)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车一证,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运输车辆须将《建筑垃圾准运证》放置于车辆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处,以备随时接受衡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收益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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