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明年实施
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明年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
12月14日上午,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新闻发布大厅召开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巴珠、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王世红、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尼玛卓嘎、区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处长岳培均作为新闻发言人出席了此次会议。《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修订通过,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主要从七个方面修改完善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2000年3月30日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原《条例》存在的边境管理领导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边境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边境基础设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物防、技防设施不能满足边境维稳防控需要等薄弱环节逐渐凸显。
巴珠指出,新修订的《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分总则、国(边)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边民往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对原《条例》规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了新的调整,有些管理措施已经取消。如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居民证”已经取消,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新修订的《条例》除对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逻辑顺序作进一步规范外,主要作了明确边境管理内容范围界定;明确边境管理领导体制;明确公安边防部门边境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边境临时警戒区划定权限和出入批准权限;完善出入边境管理区通行规定;完善边境管理区和边境地带内生产作业管理规定;完善法律责任七个方面的修改。
进一步明确边境管理内容范围
巴珠介绍,《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包括国(边)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将原《条例》“边境禁区”修改为“边境特定区域”,并将口岸、边境通道、边境临时警戒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边境旅游景区(点)等区域纳入边境特定区域;明确边民是指常住在距离国(边)界线附近一定范围内的边境管理区居民。新修订的《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实施“爱民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第六条规定: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人口服务管理、通行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职责,进一步明确边境管理内容范围界定。对边境管理区内从事测绘、勘探、采矿、采伐、爆破、科学考察、登山和拍摄影视等活动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及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外事部门;对边境地带内从事上述活动的,要求审批部门事先征求公安边防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外事部门的意见。
对边境通行管理作出细致修改
在答记者问环节,新闻发言人王世红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以下有效证件通行,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条例》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完善:第一,把”常住人口“改为“户籍人口”。第二,增加了“户籍在本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公民”这一边境通行前提条件。更有利于边境管理职能部门实施边境管理工作。第三,增加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这一通行条件规定。第四,增加了“其中已办理所在边境管理区《居住证》的,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这一通行条件。这也基于便民利民考虑,主要是为了方便户籍不在边境管理区,但又长期居住或工作在边境管理区的已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通行。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既贯彻落实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边境管理政策,又体现了人性化管理模式。王世红个人认为,这么规定,不仅不会影响边境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而且能更有效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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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上午,记者从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自2000年3月30实施以来,对依法管理边境事务,维护边境地区正常秩序,促进边境地区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西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边境地区各种矛盾纠纷、违法犯罪活动多样化,且边境管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修订立法,立足于解决当前西藏边境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一部保障民生、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规。
据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巴珠介绍,新修订《条例》分总则、国(边)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边民往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除对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逻辑顺序作进一步规范外,还对明确边境管理内容范围界定、明确边境临时警戒区划定权限和出入批准权限、完善出入边境管理区通行规定等7个方面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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