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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要

  第一条学校全称: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学校部委码:12862,浙江省招生代码0052,浙江省中外合作招生代码:0252。

  第三条办学地点:杭州萧山高教园区;邮政编码:311231。

  第四条学校性质:我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06年以优秀的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2年正式确定为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2015年正式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

  第五条招生对象: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不限应届生和往届生。

  第六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七条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八条身体健康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中,建筑设计、建筑设计(中美合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幕墙)、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动画与模型制作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九条联系方式及网址

  1、招生电话:0571-82871234、82606765。

  2、传真:0571-82606765。

  3、E-mail:zjc6765@126.com。

  4、院校网址:http://zjjy.net/。

  5、招生网址:http://zsw.zjjy.net/。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一条按国家教育部要求,我院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机构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条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委)确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四条对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五条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考察优先顺序为:单考单招中职考生为:专业理论(职业技能考试)、数学、语文、英语;普高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普高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六条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七条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八条我院不录取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九条录取结果通过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我院招生网录取查询、通知书寄发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其他

  第一条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收费规定,各专业学费标准以浙江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额度为准。

  第二条奖助学政策:我院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了以下奖助学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评定根据有关评比条例进行。

  第三条新生入学规定

  1、新生入校后,我院在1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为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院实行晨跑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我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章程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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