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防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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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防火通知1
各村民委员会:
现已进入护林防火特险期,由于今春少雨干旱,茅草旺盛,当前风干物燥,春季野外用火人员增多,对护林防火工作极为不利。为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根据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安全,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护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镇长对全镇护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作为各村护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继续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党员包户、护林员包山头的责任制,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忧患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真正把我镇的护林防火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村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护林防火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如广播、板报等大力宣传护林防火知识,防火特险期村广播必须做到每天早中晚各一次的护林防火宣传;二是发放宣传资料,由镇里统一提供“xx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特险期野外禁火的通知”、“xx市郊区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和“严禁野外非法用火告知书”、“护林防火十不准”,在村口、入山口醒目位置和居住集聚地张贴宣传;三是设置固定防火标语,选择入山路口、林区和重点地段设立固定防火宣传碑、张挂宣传牌,重点林区、村书写固定防火标语3―5条,非重点林区至少2条。
三、强化措施,搞好应急
1、严格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镇、村在护林防火期间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和森林防火火情“零报告”制度。领导要亲自带班,并于每日16:00前将防火情况报镇防火办。一旦发生火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第一时间亲临火场指挥扑救,同时上报镇防火指挥部,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在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或迟报、瞒报、漏报火情,村里在支付灭火费用总额的基础上增加20%。
2、建立一支灭火队镇里由民兵营部统一组建两支各20人的灭火队伍,分别由义东沟、义井民兵应急分队组成,统一培训上岗。各村必须组建一支灭火队伍,重点林区村25人,非重点林区村15人,可由民兵队伍组建,由民兵营连长负责,配备必需的灭火工具,时刻处于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情,就近出击,快速扑救。未按规定组建好灭火队伍或没有完成好灭火任务的村,一旦发生火情,村里在支付灭火费用总额的基础上增加20%。
3、保证一支巡查队伍镇里抽调一辆专车,组建一支3―5人的防火巡查队伍,到各村和重点林区进行巡查,坚决制止野外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见羊、见烧秸秆就处理。要求对林区周围的秸秆采取机械化直接还田、过腹还田、沼渣利用还田、生物覆盖还田等措施有组织地集中处理,真正作到林区周围无秸秆。
4、做到一山一个护林员在护林防火期,各村必须配齐配全一山一个护林员,对老、弱、病、残的护林员进行调整更换,责任到人并登记造册.护林员在上岗期间要佩带护林员袖章,随身携带铁锹等灭火工具,恪尽职守,尤其是靠近林区的村要将山头、地头、坟头落实到人头,死看硬守,万无一失。在“清明节”、“十月初一”各通往林区的入山路口,全部设卡建哨,杜绝一切易燃物品带入林区。一旦发生火情,护林员不在岗将追究护林员责任,村里在支付灭火费用总额的基础上增加20%。
5、落实一项奖惩制度根据阳郊护字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凡发生火情的村,按以下条款处理:
(1)经区防火办认定为我镇第一把火的村,该村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过火面积较大,损失严重的,村主要领导在大会上做表态发言。
(2)凡发生一起荒火(5―15亩),起火村支付灭火费用2000元,支部书记、主任支付灭火费用各200元,分管副主任支付灭火费用100元。
(3)凡发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灾(15―50亩),起火村支付灭火费用5000元,支部书记、主任支付灭火费用各500元,分管副主任支付灭火费用200元。
(4)凡发生一起5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起火村支付灭火费用1―5万元,支部书记、主任支付灭火费用各1000元,分管副主任支付灭火费用500元,视火灾损失大小由村主要领导向镇政府作出表态发言。
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村,镇政府配合区纪委、监委依据有关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凡发生森林火灾调用区专业灭火队的村,每调用一支需支付扑火费用2000元;调用镇灭火队的村,每调用一支需支付扑火费用1500元。扑火人员的后勤保障由起火村负责供给。
(6)全年没有发生火情的重点林区村:西峪、西峪掌、神峪、王家峪、牛家峪、大xx、泊里、小河、白羊墅,支部书记、主任各奖励500元,分管主任200元;非重点林区村:南庄、义东沟、义井、河下、圪台,支部书记主任各奖励300元,分管副主任150元,同时将增加灭火队员补助金额。
各村要对护林防火工作进行详细安排,将护林防火值班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灭火队员名单、护林员名单及管护合同,务于3月18日前报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野外防火通知2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现就野外防火戒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区的自然条件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本辖区内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及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期间和其他特殊时段。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本区所辖区域内的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区域为防火戒严区。
三、防火期和防火戒严区域内,严禁烧山边田埂,严禁烧稻草、烧火土灰,严禁烧木炭,严禁在坟场、庙外烧香烛冥钱和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野外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炊、点火把照明、玩火,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采取炼山整地形式造林。
四、确属生产用火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的生产用火,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防范工作,严防失火。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农林水利局或其授权单位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单位,要负责森林防火的宣传、监督、落实和防范工作;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业务指导、督促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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