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耒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有效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责任,制定了耒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耒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耒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上级有关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司法处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村、组、农户负主体责任,政府包片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按照“一加强三严格”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打击处理),全面加强防控。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2年内不提拔、不调动。
1.发生一次过火面积1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一次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的森林火灾;
3.全年累计过火面积超过600亩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免职处理。
1.发生一次过火面积15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或全年累计过火面积超过3000亩的;
2.发生一次持续燃烧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
3.接到报警后2小时内无特殊情况未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未在岗、未深入村组督促村组干部及防火信息员宣传、巡山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3.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指导扑救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乡镇办事处驻片包村领导免职处理。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未深入所驻村组督促村组干部及防火信息员宣传、巡山的;
2.特护期未督促村组召开户主大会的;
3.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4.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指导扑救的。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林业部门给予林业站长免职处理。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未在岗、未深入村组督促村组干部及防火信息员宣传、巡山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3.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扑救的。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主管部门给予乡镇办事处七所八站工作人员先停岗再调查。
1.特护期或异常高温天气不在岗的;
2.不服从乡镇办事处森林防火工作统一指挥调度的;
3.接到乡镇办事处通知后,1小时内未到现场扑救的。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令乡镇办事处给予村支书、主任免职处理。
1.特护期未召开户主大会的;
2.接到防火办指令未及时宣传、巡山且发生森林火灾的;
3.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4.发生森林火灾半小时内未组织、参与扑救的;
5.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林业局领导停职处理。
1.特护期及异常高温天气,未深入所联系乡镇办事处督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的;
2.值班时间擅自离岗或未认真履职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安排、调度扑救森林火灾的。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林业局股室负责人及防火办工作人员停职或停岗处理。
1.值班或待命期擅自离岗的;
2.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不服从安排到现场扑救的;
4.特护期及异常高温天气,未及时发布森林防火信息的。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村级森林防火信息员当年薪酬,并予以辞退。
1.特护期未按照防火办的指令巡山并发生森林火灾的;
2.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谎报的。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森林公安、当地派出所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1.发生森林火灾后未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
2.对纵、失火者处理不到位的。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1.乡镇办事处在特护期未召开村、组森林防火调度会议的;
2.乡镇办事处每年特护期组织车辆流动宣传少于4次的;
3.各中小学每学期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少于2次的;
4.圩场、主要路口等显眼位置没有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的。
(十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服从防火办调度指挥,不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由纪检监察启动问责程序。
(十三)国家公职人员因祭祖、丧葬或其他行为导致发生森林火灾,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以省、衡阳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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