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
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由东营市青年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简称市青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东营市青年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年摄影家、青年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摄影文化的重要力量。协会英文名称为:DONGYING YOUTH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YYPA。
第二条 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团结全市青年摄影工作者,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我市摄影事业,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隶属东营市青年联合会领导,同时接受东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本会住所设在东营市东三路218号4-108封子视界传媒。
第二章 业 务
第五条 本会对全市各区县、大企业、学校、驻军单位青联的青年摄影工作者协会和本会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广大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繁荣摄影创作,发展理论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培养摄影人才。
第七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帮助广大会员开展各类创作活动,鼓励全市青年摄影工作者投身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体验生活、熟悉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积累素材,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第八条 组织和推动全市摄影理论与摄影教育活动,促进摄影理论与评论的开展。
第九条 本会努力加强全市青年摄影工作者的团结协作,注意加强对青少年摄影爱好者的培养与扶植,重视群众性业余摄影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条 本会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摄影家协会组织的摄影创作、展览、比赛、交流等活动;加强与全国摄影界(包括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摄影家的联系,做好国内外摄影艺术的.交流。
第十一条 本会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摄影作品和理论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开展摄影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摄影行业,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自然人。凡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照片制作、摄影器材研制和组织工作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的40周岁以下青年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应按照入会细则的要求,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主席团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省级摄影家协会,按照省摄影家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由本会主席团推荐,报经省摄影家协会批准通过,颁发其摄影家协会会员证。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必要时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一般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表决通过,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解除在本会担任的职务的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名额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权力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由主席团提出名额,由有关单位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在任期间,理事因故脱离原推举单位或地区,其缺额由原推举地区或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并报本会核实后取得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重大会务问题,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须在2/3以上理事出席的前提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本会理事中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由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提名,经东营市青年联合会批准,顾问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43岁,新当选者年龄不超过40岁;(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驻会负责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参与主持本会重大事宜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加入东营市青年界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章 资 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合法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2/3以上理事对章程提出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为有效。修改后的章程条款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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