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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江苏省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全省律师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律师事业健康顺利发展,规范律师行业的财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江苏省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省律师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律师事业健康顺利发展,规范律师行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第二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审批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及在外埠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全民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按时上缴规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增强单位经费自给和自我发展能力;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有效地发挥单位各项资产效益,促进律师事业发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事业任务计划,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交付财务部门执行。

  第七条 国家对占编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拨款(或上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根据律师事务所稳定性业务收支情况,对占编律师事务所分别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具体预算管理形式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机关核定。国家鼓励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形式过渡。

  第八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月末、季末和年末应认真总结、分析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力、设备等条件,挖掘潜力,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主要有财政拨款、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无偿方式拨入的预算经费、差额补助费和专项资金。

  (二)业务收入是指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收入、律师代理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净收益、利息收入、赞助收入、有价证券收益、国有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等。

  第十一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一切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入帐,不得坐支。各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开具正式收款收据。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的实现。有外币收入的,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票据的领用、保管按《江苏省非经营性商事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后,在正式开业前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机关申领或申请印制专用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支出,是指因开展业务活动及与之相关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安排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各项资金安排都要有利于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发给律师及行政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经济效益较好的占编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各项费用开支应按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办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第十六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包括投资净损失、罚款支出(另有规定不能报销的除外)、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损失和非常损失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批拨入的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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