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校党建研究会章程
全国高校党建研究会是高校党建理论研究与交流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下面是你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全国高校党建研究会章程,欢迎阅读。
全国高校党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全国高校党的建设研究会,作为集体会员挂靠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二条:本会为高校党建理论研究与交流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新时期高校党的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为加强党的建设服务,为"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宣传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定和要求,并结合高校特点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介绍全国高校党建动态及党建科研信息。为一年一次的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第五条:办好"高校党建研究"会刊与网站,向有关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六条:组织和开展高校党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组织和开展高校党建理论调查研究和协作活动。
第八条: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积极为高校党委加强党建工作做好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高校党的建设研究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党建研究部门等,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在高校从事党务、党建理论工作,有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认本会章程,由个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处总支以上党组织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四、检查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六、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交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任务和其他任务,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信息和资料;
三、为本会刊物提供稿件;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五、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声誉,宣传本会宗旨。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三、通过和修订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主持工作,办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研究沥水会的工作和会员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本会章程和会长会议的决定,旅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
四、讨论和吸收会员;
五、联系专业委员会;
六、办好会刊、网站;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八、负责经费管理。
秘书长办公会,每季度最少召开一次;每半年向会长、副会长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原则,设置办事机构和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设立党的建设研究活动基金会;
三、社会资助;
四、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经费开支
一、调研科研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四、建立优秀党建科研成果;
五、其他业务开支。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解散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于2000年6月22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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