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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都集团公司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6铸都集团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铸都集团公司章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铸都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嘉禾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湖南嘉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嘉禾铸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嘉禾县珠泉镇珠泉东路61号财政局大楼8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城镇、工业园区、交通道路、农林牧、能源、水利、水务、旅游、教科文卫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经营;资产租赁经营;城镇建设项目投资融资及相关配套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教育、卫生事业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由嘉禾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湖南嘉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元整,实收资本为人民币陆亿元整,其中,嘉禾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出资货币出资壹亿捌仟万元整(18000万元),实物、无形资产、资本公积及股权出资叁亿肆仟玖佰贰拾万元整(34920万元);湖南嘉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股权出资柒仟零捌拾万元整(7080万元),均已缴足。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认缴及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了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嘉禾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52920

  88.2%

  1800

  2010年3月15日

  货币

  1397

  2010年3月15日

  实物

  2803

  2010年3月15日

  资本公积

  4400

  2013年7月5日

  货币

  1600

  2013年7月5日

  资本公积

  5600

  2013年7月23日

  货币

  3100

  2013年7月26日

  货币

  4200

  2013年7月30日

  股权

  24920

  2013年7月30日

  实物

  3100

  2013年7月30日

  货币

  湖南嘉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7080

  11.8%

  7080

  2013年8月13日

  股权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嘉禾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湖南嘉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六章 出资人

  第十三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嘉禾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湖南嘉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十四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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