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咸宁市环保系统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总要求和“速效兼取、去稳竞进”的总基调,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号)文件要求,全面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改革思维、法治思维”,以“生态咸宁,绿色崛起”为统领,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质增效为目标,不断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全力推进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改革
(一)强化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总量减排、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咸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召开咸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印发了咸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20**年工作要点,明确部门工作任务及要求,建立司法联动、环境信息公开、大气污染按月会诊等工作机制。报请市政府出台了《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16个工作组成部门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实行季度工作例会,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和咸宁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会议,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重大大气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建立生态市创建工作体制。根据环保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2030年)》、《湖北省省级生态市(设区市)建设管理规程》要求,咸宁市参照国家发布的国家级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结合咸宁绿色崛起发展战略,直接一步到位地编制国家级《咸宁市生态市建设规划》。该《规划》修改完善后,将呈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审核和国家环保部论证,并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实施。20**年,我市成功创建2个国家级生态村、10个省级生态乡镇、67个省级生态村。
(三)健全环境保护奖惩制度。一是拟定了《咸宁市生态市建设(绿色崛起)考核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年4月25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文件要求,拟定了《咸宁市生态市建设(绿色崛起)考核办法》,建立了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二是拟定了《咸宁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咸宁绿色崛起发展规划》要求,详细规定了实施一票否决制度的对象、内容和条件,针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业均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条款,规定了工作流程和结果运用。
(四)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增设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环保、检察、公安等部门起草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动机制》,实施环境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切实解决环保案件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咸安区公安分局对双溪镇汤垴村金亚宁轮胎非法炼油厂生产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成为我市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首例行政拘留案件;通山县环保、公安联合对石印村金矿因污染环境实施了强制性关闭,并刑事拘留9人;崇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污染环境的小化工厂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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