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林权争议调查报告篇【一】
近年来,新宾地区因林木承包、转让、经营而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林权纠纷而导致的诉讼、上访也越来越多,如不能妥善及时地处理这些纠纷,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04年,全县诉至我院的林权纠纷案件有8件,占合同纠纷总数的1.58%;2005年增至18件,占当年合同纠纷总数的3.58%,2006年,受理该类案件16件,占同期合同纠纷总数的3.3%。林权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越来越多,而且,案件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大。由于八十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土改到合作化、四固定、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又分,分了又合,七十年代打破界线造田地,八十年代林业发证又出现重、漏、错发的现象,因而导致林权纠纷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法院受理的林权纠纷案件,取证难,结案难。我院针对这种情况,对当前林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的调研。
一、林权纠纷的特点
1、案发的必然性。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商品林的效益显著提高,林业资源倍受重视,农民造林、营林的热情高涨。又加上免征农赋、土地升值、木材涨价等多种因素,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林业利益。由于当前农村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衡,所签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不合理等现象出现,因而发生纠纷就不可避免了。
2、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林权纠纷主要类型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侵害村民利益时,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也可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3、矛盾纠纷的群体性。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出现当事人的家族亲属、其他村民等群体共同参与。实践中,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出于法不责众、人多势众的心理,往往寻找各种借口,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现今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4、激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不同,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争议双方对立情绪非常大。村委会往往在换届后,新班子出于经济利益驱动和受村民红眼病的压力,往往擅自解除林木承包合同;而承包林木方因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而气愤,情绪往往很激动,导致双方激烈对抗。如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的就会采取上访、静坐、堵路等极端方式,加剧矛盾的激化。
5、广泛的影响性。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林业承包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有时也存在发包方因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引起全体村民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
6、纠纷起因的复杂性。由于过去林业政策多变,历史遗留问题多,导致纠纷的因素复杂,矛盾交替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策的原因,还有利益的原因。
二、 林权纠纷的表现
1、随意变更、终止林业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村干部换届后,新的领导上任对前任村委会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随意变更或解除原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或转让金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终止合同;有的单方随意提高数额,导致纠纷的发生。
2、部分村民受利益驱动,而产生了红眼病现象。一些人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对待承包人经过精心管理、辛勤劳动获得的收益。他们往往煽 群 闹事,影响了承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引起合同纠纷。尤其是随着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在林木价格大幅度升值的情况下,纠纷就更加容易产生。
3、发包、转让林地、林木,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由于林业承包、林木转让合同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但许多村干部在发包过程中未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甚至有的村干部营私舞弊,也不征求党政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私自发包,搞暗箱操作。这些都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如上夹河镇古楼村柳河沟居民组诉被告上夹河镇古楼村民委员会活林木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拥有的活林木出售给第三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4、合同内容不严密、不完善、不合理。部分村干部缺乏经验,在集体林地发包时未进行充分论证,或在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时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盲目发包或转让,承包基数或转让价格普遍较低。由于时过境迁,受物价上涨、技术投入、科学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承包人或受让人的收入与投出比非常悬殊,导致合同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引起纠纷。如,前几年受理的大四平皇木厂村民委员会诉于文信等四起活林木转让纠纷,双方在签定合同时确定的转让价格过低、未经村民民主议定,在村民极力主张下,村委会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确认四份合同无效。在2005年,于文信等人先后对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巨额赔偿金,理由是合同无效的过错在村委会。由此可见,按照程序审慎签定转让合同十分重要。
5、林权界定不明造成活林木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部分地区的林权存在争议,这种情况下一方转让活林木,另一方提出林权异议,购买活林木一方势必无法实现权利。如原告苗忠诉被告红升乡白旗村妈妈伙洛组活林木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按照程序将芹菜沟内部分林木转让给原告,并明确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原告支付价款后准备采伐时发现,合同转让的活林木不归被告所有。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在返还价款后,支付原告一万元的违约金。
三、 化解林权纠纷的对策
妥善处理林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院对受理的每一起林权纠纷案件都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并努力抵住压力,依法公正审理。我院对林权纠纷案件坚持以疏导调解为主,尽可能地追求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我院结合相关案例,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做到审结一件,教育一片。通过几年来审理的林权纠纷案件,我院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着重做好以下几点,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1、完善相关立法。法院在审理林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林权纠纷案件如何下判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我院受理最多的林木转让纠纷案件,我国于1984年出台、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时至今日,关于林木转让如何操作的具体办法也没有出台。所以我院建议立法部门早日出台法律法规,这是预防和解决林权纠纷的关键所在。
2、加强法治教育。林地承包、林权转让合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使之家喻户晓。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乡村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能随意收回林地的经营权,随意的否定原村委会发包的合同。
3、增强合同意识。林权转让合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当依法遵守,诚信履行合同。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当事人名称、转让的标的物、林班、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更不得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4、增强程序意识。签订林权转让合同应当公开、公正,及时向村民公布有关转让的信息,让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搞暗箱操作。要严格转让程序,转让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
5、增强联动意识。在林改纠纷多发的乡镇,可考虑建立综治联调联动机构,整合信访、公安、司法行政、林业等部门的力量,按照主体不变、职能整合、联动运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做好疏导工作。对于那些可能发生的集体上访,相关部门更应积极协调,努力将矛盾化解,以确保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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