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启动初审
10月30日,一直被高度关注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了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放映时禁止插播广告、禁止无《电影公映许可证》参加电影节电影展、明确“偷漏瞒报票房”惩戒措施等,涉及到的环节几乎覆盖了整个电影产业。在电影产业蒸蒸日上也暴露很多短板的大环境下,草案更加明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扶持创作拍摄和打击行业陋习两个方向。
电影产业促进法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03年就启动起草。经过12年的酝酿,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在不久前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目前,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日报》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采写了一组稿件,对草案中公众和电影人关心的热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归纳。
导读
电影要想走出去,内容为王是核心。而对年轻电影编剧的保护和鼓励,显得尤为关键。
草案规定
电影创作自由应当受到尊重。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加强培养青年影人,为电影创作人才提供保障条件。
专家观点
中影签约编剧、一响天开文学总监、电影《笔仙》编剧杨哲称, 90%的编剧都拿不到尾款,署名权被侵犯的现象更是常见。现在的编剧,尤其是年轻编剧,创作过程面临多重困境,最突出的就是受制片人的干涉很多。正常情况下,编剧应当先进行创作再走向市场,但现在很多时候,都是制片人找到编剧,把自己的想法灌入到剧本当中,一些年轻编剧也只能听命于此。但很多制片人并不是科班出身,由于编剧本身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长此以往会极大限制真正好剧本的产生。
导演张琦说,电影是创意性产业,最核心的就是要鼓励创作。要营造一种公开透明的创作环境,鼓励各类型的编剧在自己擅长的领域能够毫无顾忌地进行艺术创作,这样才有利于中国电影走出去。法律在这方面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编剧的创作权利。同时,法律应当对包括剧本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细化,并加大惩处力度。政府方面还要继续加大投入,多用政策‘红包’去激励和培养年轻编剧,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为优秀编剧提供物质支持。
导读
电影从根本上讲,不单单是“钱”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
草案规定
国家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专家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来建议,在电影促进法草案中增加规范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过去我们常讲,‘要演戏先做人’。人都做不好,演的戏很多人不想看、不愿意看,其影响力和感染力就会大打折扣,对电影产业的发展不但起不到促进作用,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也建议在法律中规范电影从业人员的'行为,强化其社会责任。一方面,对涉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电影人,要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广大电影从业人员提升素质,增强社会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电影投资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演员吸毒问题就封杀已经拍摄好的片子,其实有些不公平。从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是一种变相“连坐”。打个比方,就好比一个人酒驾被抓,结果他的同事也要一起受罚。片方与演员之间只是项目合作的关系,对于演员的个人生活,片方是完全无法过问的。签约时,谁也看不出来演员吸毒。一部片子是几百个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不应因为其中一人出了问题,就直接把成果毁于一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国家一级导演胡玫也认为,谁犯了错误,谁就要自己承担责任。对吸毒演员可以封杀,但是没有必要封杀剧组、影片,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一个时间段内不允许任何演艺公司签约该吸毒演员。
导读
由于偷票房违法成本很低,甚至几近为零,所以偷票房现象愈演愈烈、花样百出,高低段数层出不穷。
草案规定
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专家观点
业内专家认为,其实对这种偷票房的行径,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一旦电影院由于偷票房被举报,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只需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向其供片即可,让其无片可放、无票房可偷。电影院的命脉就在于拿到片子,如此电影院势必要考虑违法成本。与其不痛不痒地罚点儿钱,莫不如直接卡住违法者的命脉。同时还可以规定,违规供片的院线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处以吊销执照等处罚。双管齐下,效果势必会显现。法律如果这么规定,那谁也不会再冒这么大的风险去偷那么点儿票房了。
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许亮说,下一步,法律惩治偷票房时必须要公开公平,不论远近亲疏,都一视同仁。同时,执法部门的职责必须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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