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被)请人
姓 名:张某 性别:女 国 籍:中国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11111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电 话12345678 邮 编20000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代表人姓名:赵某某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电 话23456789 邮 编20000X
请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于XX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X年8月15日至XX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2000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XX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XX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XX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XX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XX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XX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2000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请人向贵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名称: 张某 被申请人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某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张某 (签名或盖章)
XX 年 XX 月 XX 日
附: 1、副本___X____份;
2、证物___X____件;
3、书证___X____件。
注:1、申请书内容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纸张大小纸张增加续页。
附件:
证据材料清单
1、劳动合同3页
2、考勤卡2页
3、加班申请单5页
4、工资单2页
5、加班工资计算表1页
(以下空白)
提交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张 某
仲裁机构签收确认:
注:提交证据材料,需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X年2月致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XX年2月XX应聘到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XX年3月XX被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X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XX]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X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X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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