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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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协议书1
______目______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乙方)在天津地区代销______国______公司的______商品,甲乙两方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签订了正式的经销舍同。该舍同的第二条款中规定:“经销时间:从xxx年3月20日至xxx年3月19日,为期一年。”在第三条款中规定:“经销数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代销a、b、c三种规格的______商品,总金额不少于______万元(折合人民币)。”乙方接受甲方所提供的______商品,代销五个月后,市场销售实况说明b、c两种规格的______商品不受用户欢迎,因此致电甲方,要求将b、c两种规格的______商品数量改换为a种规格的商品,否则将经销时间推延到xxx年10月19日。后经双方协议,甲方表示同意将b、c两种规格的______商品数量改换为a种规格的______商品。但是,甲方提出,b、c两种规格的______商品往返运输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补偿,乙方拒绝。双方为此相持不下。因此共同表示将此案件提交中国北京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并商定下列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此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裁决。
二、仲裁庭的一切裁决是终局性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地共同服从。
三、本案仲裁手续费用,由败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______目__________公司 中国____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年_____月___日
经济仲裁协议书2
当事人____与____同意将双方之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提交____仲裁机构(或者某仲裁员)按照____仲裁规则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而且对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和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都产生一定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必须接受仲裁管辖;对仲裁机构来讲,必须负责裁决协议规定的仲裁事项;对法院来讲,不能行使对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协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某机电公司与商贸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由于双方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如不能从两个仲裁机构中选定一个,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第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签订仲裁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包括以下一般要件:当事人应具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成立还应包括以下特别要件: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须为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类争议多以当事人对其中所涉及的权益得为处分为特征;仲裁协议内容有可执行性。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9)仲裁协议包括合同别这样瓣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经济合同仲裁的原则
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无权主动提起案件,提案是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仲裁机关申请。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立案;反之,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全面地调查研究,认定事实,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
3、先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和必经程序。根据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可依法裁决。仲裁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机关即按法律规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简便易行,有利于及时、顺利地解决纠纷。实践中,绝大部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
4、仲裁合议原则。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员若干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6、回避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办理本案不适应,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若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仲裁机关查实后,应更换仲裁员;查无实据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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