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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唐山市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

烟花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5年羊年春节很快就要到了,应届毕业生网编辑为你整理了我市烟花炮竹燃放的时间地点及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唐山市政府为减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防止空气质量急剧下降,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清新祥和的春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决定2015年春节期间在市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高新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限定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除夕)早6时至次日凌晨1时,2月19日(正月初一)、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晚10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和仓库、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燃放。严禁在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燃放。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销售、燃放未经批准生产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限定销售单位、时间。经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并悬挂规范统一标识。允许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腊月二十三)至2015年3月5日(正月十五)。

  五、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本《通告》,对违规经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要参照制定本区域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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