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顿号表示句内最小的停顿,常用在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它所表示的是词语与词语之间的并列关系。然而,在实际运用中,顿号的使用却常常出现错误,一些考生在答题中对顿号使用的判断也似是而非。大致说来,顿号使用的错误有以下几种类型:
1、约(概)数间误用顿号。
小河对岸三、四里处是浅山,好似细浪微波,线条柔和,宛延起伏,连接着高高的远山。(1995年全国卷)
[点拨]这儿“三、四”是约(概)数,不应有顿号。
她看上去十七、八岁,一副瘦骨伶仃的样子。
[点拨]相邻的两个数字连用表示大概时,无须停顿,中间不用加顿号。“十七八岁”是相邻两个数字连用,表示大概年龄。既然是概数,数字之间就不能用顿号。如果用上顿号,便成了“十七”和“八”并列了,这显然不符合原意。1993年高考上海卷的“十七、八个人”,1995年全国卷的“三、四里”的错误正在这儿。
2、并列数字之间缺顿号。
这项任务由三四班共同完成。
[点拨]由“共同”可知“三四”并非一个班。不能缺顿号。
3、集合词语间误用顿号。
“高招”期间,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好大专院、校的收费关。
[点拨]“大专院校”是集合词语,已约定俗成,不能断开。另如,“工农兵”“生动感人”“中小学生”“公检法三家”等。
这次“严打”的成功,和广大公安干、警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和公安干、警家属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点拨]“公安干警”是集合词语,“干”指干部,“警”指警察。集合词语是紧密结构,不能用顿号分隔开来,“中、小学生”,“大、专院校”,“指、战员”“团员、青年”“关、停、并、转”中的顿号都是不该用的,应该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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