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流动经营业户的一封信
各流动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取缔城区范围内占道经营流动摊点。
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着“还路于民、规范经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缔城区占道流动摊点,实现摊点经营规范、道路畅通有序、市容卫生整洁的目标。
二、为满足广大市民和商户的要求,我市在城区建设规范了一批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临时设置了早夜市、瓜果摊点等疏导区。请流动经营业户按要求迁入专门场地和临时摊点疏导区进行经营。
1、临时瓜果摊点群疏导区。(1)xx路(xx路高架桥至xx路桥);(2)xx路(xx路至xx);(3)xx路(xx路至xx路);(4)xx路(xx);(5)xx路(xx路至xx路);(6)xx路(xx小区西墙至xx路);(7)xx路(xx至xx街)。
2、临时早夜市摊点群疏导区。(1)xx路(xx路至xx路);(2)xx路(xx路至xx大道);(3)xx路(xx路至xx);(4)xx路(xx路至xx街);(5)xx苑市场;(6)xx苑市场。
3、临时摊点群疏导区管理标准和要求。(1)所有摊点均要在划定经营区域内按时、规范经营;(2)每个经营业户限定一个摊位,不得多占、抢占,不得转租转借,不得移作他用;(3)所有摊点均要自觉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配备垃圾收集容器(桶、袋),早夜市摊点还应配备净水桶、污水桶,做到摊走地净;(4)摊点经营者要负责摊位前车辆排放整齐有序,不得阻碍正常交通秩序;(5)所有摊点均要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严禁在经营场所乱搭乱建、乱扯乱挂、堆放杂物;严禁播放促销广告噪音扰民;(6)所有摊点均要服从管理,自觉接受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不听劝导、继续从事流动摊点经营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封、扣押、没收专门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市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随意摆摊设点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城市是我家,环境靠大家”。希望广大市民、各流动经营业户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投诉举报电话:xx。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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