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中共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统一,可以少交或者免交”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党费减免工作,现就我处困难党员党费减免工作作如下规定:
1、减免党费应坚持稳妥、慎重、公正、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应免(减)未免(减),不应免(减)反免(减)现象发生。
2、减免党费必须由党员本人以书面署名形式亲自提出要求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的申请,理由是必须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家庭经济生活困难,从而缴纳党费有困难,并将申请交给党支部组织委员。
3、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受到党员要求减免党费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接收登记,并给党员本人开具收条。同时将党员减免申请送党支部书记阅示。支部书记应在支部接收到申请之后的五日内及时组织召开支委会,研究讨论减免事项,并注意做好支委会记录。
4、按照支委会讨论意见,支委会应指派组织委员为组长与其熟悉该党员情况的同志组成两人以上的调查组(有亲属关系的人应回避),负责调查提出减免申请党员的家庭收入情况。
5、调查组成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亲赴提出减免申请党员家中进行实地查看,当面询问,必要时要走访四邻,并且要了解其报酬发放领取情况,准确计算出申请免减党费党员的月收入数额,由单位财务股提供报酬发放情况证明,要详细了解党员的支出状况,了解造成党员困难的原因、困难的程度,了解家庭负担情况、家庭受灾、疾病、子女教育、婚嫁、贷款等情况。同时,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过目。
6、在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给与减免以及减少幅度的建议,说明减免得理由和减免多少的依据。并及时向支部书记汇报,支部书记应及时召集支委会讨论,若予以减免,应作出初步决定;若不予以减免,应作出正式决定,并通知本人,做好解释工作。
7、支委会召集召开党员大会,对拟减免党费的党员的调查情况向大会作说明,并开展讨论,征求大家意见。如群众认可调查,一致同意给与免减,即作出减免党费的决定,注明减免起止日期,同时填制《拟减免对象公示表》,进行七天的张贴公示,并报党委审查。如果群众不认可调查,认为调查结论不属实,提出异议或证据,党支部应派调查组再次调查核实,澄清和印证群众意见,从而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
8、党支部在接到党委批准决定后,应及时按照起止时间和减免幅度,给与申请减免党费的党员减免党费。
9、申请减免党费的党员如发生生活改善、摆脱困难状况等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或申请撤销减免。党组织对减免期间到期的党员应重新调查核实,决定是否予以续免或停止减免。对群众反映收入增加、经济条件及生活状况已明显好转并且摆脱困难状况而不予申撤的党员,党支部应在调查属实后,予以停止免减,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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