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开证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证前,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以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 开证时要注意证同一致。
4、 合同规定为远期付款时,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以及费用负担、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5、 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检验机构(合同中应事先订明),这样,交单时如发现检验结果与证内不一致,可拒付货款。
6、 信用证内容必须明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类单据的出单人(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除外),明确规定各单据应表述的内容。
7、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所以,进口人对卖方的要求,在申请开证时,应按合同有关规定转化成有关单据,具体规定在信用证中。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对此将不予理睬。
8、 一般信用证都应明确表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如无此表示,根据《UCP600》的规定,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9、 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进口方不能指定,但如果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进口商可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 不准分批装运、不准中途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均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允许分批、允许转运、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
对我方开出的信用证,如对方(出口人)要求其他银行保兑或由通知行保兑,我方原则上不能同意(在订立合同时,应说服国外出口人免除保兑要求,以免开证时被动)。
我国银行一般不开可转让信用证(因为对第一受益人资信难于了解,特别是对于跨地区和国家的转让更难掌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大额合同项下开证要求多家出口商交货,照顾实际需要可与银行协商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我国银行一般也不开立载有电报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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