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职工食堂项目建议书,欢迎参考!
职工食堂项目建议书一
午餐补贴打入个人就餐卡的举措,既是职工福利的体现,也加强了对食堂的约束,职工食堂意见建议。然而,对于食堂许多人反映不满意,大量职工和合同工以及外来工流向厂外小餐馆和盒饭摊点,从侧面给我厂的生产、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厂里可以考虑以下问题是否存在,或许能在某些方面得到启示:
如何定位?职工食堂的第一要务是为职工服务。作为承包者来讲,必须知道食堂是为职工服务,还是为挣钱。肯定两者兼有,但为职工服务肯定是首要的。
但如果把挣钱放到第一位的话,就会忽略职工的感受,失去的不仅仅是职工,还有长期的利益。所以,饭菜类型、质量、价格、服务等等全部要围绕这个来实施。
食堂要想办法赢得职工的心,不要指望100%让人满意,但是要每件事情都要尽力,让职工感到你是在努力去改善,总之,饭菜可口、服务周到就会赢得大家的认可。只要价格和质量接近厂外盒饭的水准,相信即可挽留职工食堂进餐,经营者的口袋也会鼓鼓的。
建议:
或可尝试将食堂外包给食堂管理公司运作。
与食堂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提供个性化服务。我厂无需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此模式目前被各个企业公司广泛采用,反应良好。
特点:
1、饭菜原料由食堂管理公司统一采购配送,利用其规模效应,能降低成本;
2、我厂只需提供场所和能源费用,不需支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
3、食堂工作人员由食堂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定期考核,有利于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危机意识,进而提高工作质量;
4、每周提供营养菜谱供我厂后勤部选择;
5、合作方式灵活,职工如不满意,或随时替换,不受裙带关系的约束;
6、伙食标准丰俭由人,早餐、中餐(基本型2小荤1素菜或1大荤素菜),范文《职工食堂意见建议》。
7、配备专业厨师,能掌握各季节菜式风味一应俱全。
8、厨房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避免了不必要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9、逢节假日可负责为我厂职工提供加餐,天热时可提供凉茶以及豆浆、酸梅汤等降温饮品;
10、营业时间不受限制,可以增设早餐;
具体实施办法:
1、制定食堂管理规定;
2、为食堂工作人员提供宿舍或就近安排住宿,以便增设早餐;
3、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实行考核,奖罚分明;
4、饭菜原料由后勤部验收,保证质量。
5、丰富伙食品种,可提供白粥、面条、水饺、馄饨等速食品种;
6、允许食堂开设外卖窗口或厂外盒饭摊点,参与社会经营,增加竞争意识。
祝职工食堂办好,让大家吃的好,吃的方便,吃的放心。
职工食堂项目建议书二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在食堂账目中,应明确记载米、面、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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