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上诉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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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上诉状模板1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x省郎溪县东夏镇东夏村玉池巷XX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郭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1052631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号院建外SOHO9幢XX层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不服201X年5月XX日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朝民初字第09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xx年度年终奖金10万元;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54400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年终奖的数额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改判
1、被上诉人依法依约应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年终奖虽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但被上诉人已书面确认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标准。说明双方认可年终奖为上诉人的可期待利益,是上诉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已不再由被上诉人单方任意决定,故被上诉人应依法依约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2、上诉人主张年终奖数额10万元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显示,20xx年5月4日,被上诉人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上诉人发放了20xx年年终奖金20000元,而20xx年度,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时间仅三个月有余,故上诉人根据以往发放惯例,主张20xx年全年度的年终奖100000元,并无任何不当,且有充分事实依据。
3、员工手册未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依法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
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列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但不能排除被上诉人的公示义务。实际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未制定出该员工手册,上诉人也未阅读过该手册;第二,员工手册并无上诉人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员工手册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第三,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施行的制度并不一致,例如考勤方式,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定,不排除被上诉人为达诉讼目的伪造相关证据的可能,为此,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曾多次提请法庭予以注意。故该员工手册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原审法院按照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确定上诉人年终奖的数额显属不当。
因此,原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就年终奖的数额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显属事实认定不清。却又在员工手册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且对上诉人不具备适用效力的前提下,依据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以上诉人一个月工资7000元作为年终奖的支付数额,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加班的时间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原审中,上诉人就其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职员日考勤记录表,但由于该证据的原件以及完整的考勤记录表系由被上诉人掌握,上诉人根本无法调查取得,故上诉人仅提供了20xx年4月至12月的部分考勤表复印件,以证明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自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事实的原始、完整的职工考勤记录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庭审中,原审法院虽依法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考勤记录,但被上诉人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提供。可见,被上诉人之所以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该份证据的完整原件,完全是因为该份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故原审法院应依法推定上诉人主张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成立,并依法计算加班费为7000÷21.75×1×200%×4×20=54400元。
因此,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该证据完整原件的前提下,仅依据上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而认定上诉人的加班时间,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已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最新民事上诉状模板2
上诉人: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xx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xx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xx刘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 xxxxxxxx
上诉人:丁xx,男,1xxxx年12月4日出生,汉族,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1xxxxxxxxx
上诉人:刘xx,男,1xxx年4月30日出生,汉族,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9号104室
电话:xxxxxxxxx
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x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xx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8号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xx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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