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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民事上诉状应注意事项

故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起草民事上诉状应注意事项

  起草民事上诉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下面就由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起草民事上诉状应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准确确定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二审程序中,由于所有案件当事人都有可能对一审的裁判结果不服而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确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就成为二审程序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民诉法意见》第176条和第177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必须注意,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法院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表述而作出的,律师在制作上诉状时,不能完全照搬规定,因为你只能代理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就应当表述为被上诉人;如果案件当事人不仅仅是两方的话,还要根据上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况将其他当事人确定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者原审被告。

  2. 准确表述上诉请求

  由于上诉是因为不服一审的裁判而提起的,在表述上诉请求时,应当与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有所区别。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三种结果: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第一种结果是上诉人不希望得到的,上诉请求也就不可能提出要求维持原判。因此,准确的上诉请求的表述只能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两种可能中选择其中的一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字面上理解《民事诉讼法》(2012)第17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的上诉请求可以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但是,作为律师应当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因此,在确定上诉请求时,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以要求改判为宜。

  3. 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方法

  前面已经提到,上诉是因为不服一审的裁判而提起的,因此,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内容应当重点围绕原审判决的不当之处进行论述,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原审判决”,不能是“原审法院”;内容的中心应当是“驳论”,可以从审判程序、证据的认定与审核、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述。

  4. 上诉状起草完成后在定稿之前,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上诉状中涉及的当事人的称谓前后要一致;

  (2)认真核对文字、标点符号以及数字,文字不能存在错字、别字,标点符号的位置应当准确,用法应当符合使用的规范,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3)由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特点,在确定上诉请求时一定要全面。

  如果漏项,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再次确认上诉请求是否全面是此阶段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J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x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清偿拖欠的货款537,060.00元,利息 25,798.00 元,两项合计562,858.00元。

  2.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在原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在法庭调查时并没有否认上诉人提供的有关向其发货的记录的真实性,只是认为其中有一些费用应当由上诉人给予核销,而不应当由其承担,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令人不解的是,在原审判决中对上述证据和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却只字未提,是法官忽略了还是没有必要论述呢?

  第二,在原审前后三次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均承认自xxx2年10月3日出具还款计划以后,与上诉人的交易一直是现金运作。也就是说,从xxx2年10月3日至今,一直是被上诉人先向上诉人支付货款,上诉人收到货款后再向被上诉人发货。原审判决对此却视而不见,把xxx2年10月3日以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前支付的货款统统认定为清偿以前的欠款;

  第三,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清楚地表明:截至xxx2年10月3日,仍然拖欠货款899,677.40元。可是,原审判决却把被上诉人在此之前的两笔回款——xxx2年9月8日的42,000.00元、9月17日的30,000.00元都认定为应当冲减89万余元的欠款,显然是错误的;

  第四,原审判决认定,xxxx年1月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汇款1,000,000.00元。仅此一笔,被上诉人就不但还清了以前的欠款,还使上诉人变成了他们的债务人。原审判决对此却没有任何说法,岂不是对被上诉人的不公?

  其次,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关于被上诉人向xx省汇款14万元的事实,在原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只是提供了上诉人前任法定代表人Q总出具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要求上诉人对此事“合理解决”,并不能证明该笔汇款是他指示被上诉人汇往xx省的。因此,仅凭这份情况说明不能得出该笔汇款是Q总指示被上诉人汇往xx省的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55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且Q总根本不存在《证据规则》第56条规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规定置若罔闻,仅凭一纸“合理解决”的情况说明就认定该笔汇款应当计入被上诉人的汇款,显然也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结合本案事实予以改判。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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