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内容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A市X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A市D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市Z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B市J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B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B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清偿拖欠的货款537,060.00元,利息 25,798.00 元,两项合计562,858.00元。
2.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在原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在法庭调查时并没有否认上诉人提供的有关向其发货的记录的真实性,只是认为其中有一些费用应当由上诉人给予核销,而不应当由其承担,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令人不解的是,在原审判决中对上述证据和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却只字未提,是法官忽略了还是没有必要论述呢?
第二,在原审前后三次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均承认自2002年10月3日出具还款计划以后,与上诉人的交易一直是现金运作。也就是说,从2002年10月3日至今,一直是被上诉人先向上诉人支付货款,上诉人收到货款后再向被上诉人发货。原审判决对此却视而不见,把2002年10月3日以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前支付的货款统统认定为清偿以前的欠款;
第三,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清楚地表明:截至2002年10月3日,仍然拖欠货款899,677.40元。可是,原审判决却把被上诉人在此之前的两笔回款——2002年9月8日的42,000.00元、9月17日的30,000.00元都认定为应当冲减89万余元的欠款,显然是错误的;
第四,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月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汇款1,000,000.00元。仅此一笔,被上诉人就不但还清了以前的欠款,还使上诉人变成了他们的债务人。原审判决对此却没有任何说法,岂不是对被上诉人的不公?
其次,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关于被上诉人向Z省汇款14万元的事实,在原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只是提供了上诉人前任法定代表人Q总出具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要求上诉人对此事“合理解决”,并不能证明该笔汇款是他指示被上诉人汇往Z省的。因此,仅凭这份情况说明不能得出该笔汇款是Q总指示被上诉人汇往Z省的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55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且Q总根本不存在《证据规则》第56条规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规定置若罔闻,仅凭一纸“合理解决”的情况说明就认定该笔汇款应当计入被上诉人的汇款,显然也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结合本案事实予以改判。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A市X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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