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注意事项
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注意事项有什么?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一一道来吧。
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注意事项
1.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现无工作单位的不填)、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性质(非必填)、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一项或多项,应当明确具体。涉及费用的,应写明计算标准或具体数额以及起算和结算时间);
(4)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针对争议的焦点);
(5)证据(注明书面证据的名称、视听证据的简要说明)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申请人签名,落款日期(落款时间与递交时间不一致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还应在申请书上注明递交的时间)。
2. 申请书用语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页面要整洁,不得拼贴、粘贴、补挖、涂抹。
3. 申请书应递交一式两份(仲裁活动中有“第三人”的,一式三份),必须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空白申请书格式文本,只有头尾两页(A4纸)。如申请人要写的“事实及理由”内容较多,头尾两页不足书写的,可自行增加中间页,但中间页的纸张尺寸应与头尾页一致。申请人也可以按照申请书的书写要求,用A4纸自行打印申请书,但“签名”栏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捺指印。
5. 申请人本人无法书写申请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或打印,但申请人本人应在“签名”栏签名;无法签名的,蘸红色印油按捺指印。
6.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应同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或权限。代理人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还应同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证明材料;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还应同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申请权利。
申请书样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19xx年5月7日,汉族,工人,原宿迁××有限公司职工,住宿迁市xx小区2号,联系电话139×××××。
被申请人: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经济开发区xx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电话0527——84×××××。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10月到20xx年7月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241.4 元(1200÷21.75÷8×120×150%);休息日加班工资4413.8元(1200÷21.75×40×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元(1200÷21.75×2×300%),共计5986.2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400元。(1200元×1月×2倍)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800元。(1200元×9月)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xx年10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在采购部门做采购相关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但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因公司业务繁忙,本人平时经常需要超时加班,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共加班120小时。而且每周工作六天,20xx年8月至20xx年7月法定休息日加班一共40天。在20xx年10月1日和2日两天,因为公司订单较多,安排本人和部门副经理两人在公司加班。以上加班时间由所附的《加班申请表》加以证明,且公司均未支付本人加班工资。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人双倍工资、加班工资。
在20xx年7月30日,部门主管突然通知本人,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并给本人一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上面写着“因张××同志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经研究决定,于20xx年7月31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公司从未告知本人其规章制度,而且本人事实上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后与单位协商未果。故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此致
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
20xx年1月1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 1 份
证据2份(包括《解除通知》《加班申请表》)
与劳动仲裁有关的法律规定
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
3、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5、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的处理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基层法院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如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6、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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