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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格式

2016年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文

  如何正确书写民事上诉状?下面就是小编特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2016年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文1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郎溪县东夏镇东夏村玉池巷XX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郭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1052631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X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X号院建外SOHO9幢XX层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不服201X年5月XX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朝民初字第09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xx年度年终奖金10万元;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54400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年终奖的数额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改判

  1、被上诉人依法依约应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年终奖虽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但被上诉人已书面确认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标准。说明双方认可年终奖为上诉人的可期待利益,是上诉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已不再由被上诉人单方任意决定,故被上诉人应依法依约向上诉人支付年终奖。

  2、上诉人主张年终奖数额10万元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显示,20xx年5月4日,被上诉人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上诉人发放了20xx年年终奖金20000元,而20xx年度,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时间仅三个月有余,故上诉人根据以往发放惯例,主张20xx年全年度的年终奖100000元,并无任何不当,且有充分事实依据。

  3、员工手册未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依法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

  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列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但不能排除被上诉人的公示义务。实际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未制定出该员工手册,上诉人也未阅读过该手册;第二,员工手册并无上诉人签字确认,被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员工手册向上诉人公示或告知;第三,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施行的制度并不一致,例如考勤方式,其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定,不排除被上诉人为达诉讼目的伪造相关证据的可能,为此,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曾多次提请法庭予以注意。故该员工手册对上诉人无任何约束力,原审法院按照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确定上诉人年终奖的数额显属不当。

  因此,原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就年终奖的数额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显属事实认定不清。却又在员工手册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且对上诉人不具备适用效力的前提下,依据其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以上诉人一个月工资7000元作为年终奖的支付数额,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加班的时间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原审中,上诉人就其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职员日考勤记录表,但由于该证据的原件以及完整的考勤记录表系由被上诉人掌握,上诉人根本无法调查取得,故上诉人仅提供了20xx年4月至12月的部分考勤表复印件,以证明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自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事实的原始、完整的职工考勤记录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庭审中,原审法院虽依法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考勤记录,但被上诉人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提供。可见,被上诉人之所以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该份证据的完整原件,完全是因为该份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故原审法院应依法推定上诉人主张20xx年9月至20xx年4月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成立,并依法计算加班费为7000÷21.75×1×200%×4×20=54400元。

  因此,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该证据完整原件的前提下,仅依据上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而认定上诉人的加班时间,显属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已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016年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文2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4日(20xx)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裁判理由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芳草地歌舞厅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因转让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所认为的权利应当返还依法不能接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基于转让协议与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也应当返还给被告陈某某,现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后将租赁权返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房屋退租给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之后既丧失了租赁权,被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谁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谁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将租赁权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实质就是对上诉人与物资公司之间的缔结契约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图否认双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对该租赁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该权利为正当、合法的权利,是合法取得;是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允许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权利的取得与丧失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就会有对应的权利。租赁权也不能例外。本案中,当被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租赁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其租赁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须承担对该租赁物的任何义务。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上诉人与物资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没有关系。再当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之后就意味着上诉人租赁权的取得。现今,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权利要返还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进一步而言, 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返还的标的是指财产,并且该返还的财产应当是指有体物,而非无体物。很显然,租赁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财产本身,当然不能算有体物,也就不是实物。所以返还财产应当是对实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脱离了实物的权利本身。这主要是因为财产权利(物权)是在合法占有财产(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利,当脱离了对财产合法占有这一最起码的前提下的权利根本就是一种不存在、虚无的权利。此之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经由上诉人进行装潢改造过的租赁房屋是否能够恢复原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均认为应当由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可取,并且该作法显然是将上诉人当成了孙悟空,可以随意的将东西变来变去,简直是荒谬!再有,原状为何状?客观上,这不符合经济原则;事实上,这也就是强加于人。上诉人根本不可能也无法完成将房屋恢复到被装潢以前的状态。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让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作为被上诉人的不予支付上诉人十万块钱的抗辩理由的作法实际上就是不让被上诉人返还十万块钱!不要说十万,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让上诉人拿到。这是强盗逻辑。这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被上诉人应当将该转让款返还给上诉人的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再有,从上诉人起诉到原审法院判决至今,上诉人一直都没有强占被上诉人的财产不给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确表明现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单上列明设备完全可以返还,实际上还包括相关经营证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过被上诉人非要上诉人恢复原状而让上诉人觉得不实际,而最终没有同意罢了。)那么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原审法院也更没有理由让被上诉人连一分钱都不用给上诉人了。更何况,被上诉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额返还,并没有说不愿意给上诉人任何钱款(见原审庭审笔录第6页倒数第三行)。根据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审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错误之判决。为此,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某某

  20xx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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