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笔者拟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观点,以求教于同同仁,望不吝赐教。
(2) 根据第一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通知比利时政府撤消此保留。
(3) 第二部分在介绍不同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指出其不科学性,说明正确的分类方法,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分类。
(4) 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5) 有关在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即将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船舶的权利,不得在其他任何缔约国登记。
(6) 因此,必须科学构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确定其适用范围,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7) 但是(缔约造句 ),这不应当妨碍接收缔约国在其诉讼中披露可以证明被控告人无罪的资料。
(8) 大多数国家都是国际协定的缔约国,都承认这种共同性。
(9) 本公约的任何议定书只应对所述议定书的缔约方有约束力。
(10) 对于给付障碍法而言,缔约过失获得了与积极侵害债权同样重大的意义。现今的一些新型法律制度,都是在缔约过失的土壤之上发展起来的。
(11) 截至2004年6月29日时,未签署公约但希望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可通过加入方式这样做,这是一种相当于批准的一步法。
(12) 在这届会议期间,一致通过了缔约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和财务细则。
(13) 公约的40个缔约方中有来自世界各区域的富裕和贫穷的国家。
(14) “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任何一方的领陆和领水。
(15) 基于此,本文试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以及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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