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字子孟,河东人也。孝武天汉中,守军正丞,贫亡车马,常步与走卒起居,所以尉藉走卒,甚得其心。
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建欲诛之,乃约其走卒,曰:我欲与公有所诛,吾言取之则取,斩之则斩。于是当选士马日,监御史与护军诸校列坐堂皇①上。建从走卒趋至堂皇下拜谒。因上堂皇,走卒皆上。建指监御史曰:“取彼!” 走卒前曳下堂皇。建曰:“斩之!”遂斩监御史。
护军诸校皆愕惊,不知所以。建亦已有成奏在其怀中,遂上奏曰:“臣闻军法,立武以威众,诛恶以禁邪。今监御史公穿军垣以求贾利,私买卖以与士市,不立刚毅之心、勇猛之节,亡以帅先士大夫,尤失理不公,用文吏议,不至重法。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由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臣谨按军法曰,‘军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焉’ ,丞于用法疑,执事不诿上,臣谨以斩,昧死以闻。”
制曰:“《司马法》曰,‘国容②不入军,军容③不入国’。何文吏也?三王或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或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或将交刃而誓,致民志也。建又何疑焉?”建由是显名。
后为渭城令,治甚有声。值昭帝幼,皇后父上官将军安与帝姊盖主私夫丁外人④相善。外人骄恣怨故京兆尹樊福使客射杀之客臧公主庐吏不敢捕渭城令建将吏卒围捕。盖主闻之,与外人、上官将军多从奴客往,奔射追吏,吏散走。主使仆射劾渭城令游徼伤主家奴。建报亡它坐。盖主怒,使人上书告建侵辱长公主,射甲舍⑤门,知吏贼伤奴,辟报,故不穷审。大将军霍光寝其奏。后光病,上官氏代听事,下吏捕建,建自杀。吏民称冤,至今渭城立其祠。
(节选自《汉书·胡建传》
【注解】
①堂皇:又作“堂隍”,官署的厅堂。
②国容:国家(平时)的法令制度。
③军容:军中(特殊)的军法制度。
④丁外人:人名。
⑤甲舍:甲级住宅,指公主的住宅。
1.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 )
A.外人骄恣怨故京兆尹樊福使客射杀之客臧公主庐吏不敢捕\渭城令建将吏卒围捕
B.外人骄恣怨故京兆尹樊福使客射杀之客臧公主庐\吏不敢捕渭城令建将吏卒围捕
C.外人骄恣怨故京兆尹樊福使客射杀之客臧公主庐\吏不敢捕渭城令建将吏卒围捕
D.外人骄恣怨故京兆尹樊福使客射杀之客臧公主庐\吏不敢捕渭城令建将吏卒围捕
2.下列对文中加横线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丞, 官名,意为承、辅佐。多作为佐官之称,官名称丞者俱系佐官。汉如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佐,九卿之佐官径称为丞,所属各署亦以丞为令之佐官,地方政府之县令也有丞,即县丞。
B.监御史,官名。秦以御史监郡,称监御史。在战事紧张的时候,监御史还有统兵作战的权力。
C.军正,古代军中执法官名称,掌军事刑法,自春秋时期起到汉代,先后都曾设置此官,汉又有军正丞。这是我国最早的专职军事法官。
D.听事,指处理政事,也作“厅事”,语出《礼记·少仪》:“适有丧者曰比、童子曰听事。”
3.下列对原文叙述、分析,有误的一项是( )
A.从渭城令胡建与帝姊盖主等皇亲国戚的斗争中,可以看出胡建具有不畏权贵、敢于同恶势力斗争的精神。
B.胡建担任军正佐官的职务,因清贫而无车马,常步行与士卒生活在一起,用这种方式抚慰士卒,深得士卒拥护。
C.对于斩杀监军御史一事,皇上下诏,认为不一定要听取文吏的意见,并举了三王的事例,表示支持胡建的做法。
D.霍光知道胡建部下伤害了公主的家奴,有意保护胡建,故意不上报该案,不追究胡建责任。
4.把文中画线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①常步与走卒起居,所以尉藉走卒,甚得其心。
②盖主闻之,与外人、上官将军多从奴客往,奔射追吏,吏散走。
参考答案
1.C
2.A
3.D
4.①常步行与士卒生活在一起,用这种方式抚慰士卒,深得士卒之心。
②盖主听说此事,与丁外人、上官将军带了好些家奴门客前往,跑到那里追射胡建的差吏,胡建的差吏散逃。
【参考译文】
胡建字子孟,是河东人。孝武帝天汉年间,担任军正次官的职务,因清贫而无车马,常步行与士卒生活在一起,用这种方式抚慰士卒,深得士卒之心。
当时监军御史做奸邪之事,他打通北军营垒的矮墙,将那里作为他做买卖的地方。胡建想杀了他,就与他的走卒相约道:“我想和你们一起杀一个人,我说抓他(你们)就抓他,(说)杀他(你们)就杀他。”于是在选士马的日子,监御史和护军各部校排坐在厅堂上,胡建率领士卒小跑到厅堂下拜见(他们),趁(胡建)上了厅堂,士卒都上了厅堂。胡建指着监御史说:“抓他!“士卒上前(将监御史)拖下厅堂。胡建说:“斩了他!”(士卒)就斩了监御史。
护军的各部校都很惊愕,不知道为什么。胡建也有已写好的奏章在自己的怀中,于是上奏道:“臣听说过军法,确立刑法来威服众人,诛杀邪恶的人来禁止邪恶的事。如今监御史公然打通军营的矮墙来达到做买卖获利的目的,(自己)私下里做买卖,而且跟军士们一齐作交易,(如果)不确立坚定的同敌人斗争的决心,(没有)勇猛地打击敌人的气节,(就)不能做士大夫的表率,(这就)特别失理不公。(如果)采用文职的意见,那就不能行重法。黄帝《李法》上说:‘军队的营垒已经筑好,穿壁凿墙不从正路走的人,这就是奸邪之人,是奸邪之人(应)杀!’我认真地按照汉军制规定的:‘军正是不属于将军(管辖)的,将军有罪过,(军正)可以将(他的罪过)表奏,对于秩奉两千石以下的官吏,(军正可以径自)行法。'我(作为军正的次官)在以法斩监御史上可能存在疑义,(但)我作为具体办事的人不能(因事)累及上级,我慎重地将监御史斩了,冒昧地犯死罪来禀告。”
皇帝下诏书道:“《司马法》上说:‘国家(平时)的法令制度不用于军中,军中(特殊)的军法制度也不能用于国家的其他地方。’(在军中)何必听用文吏的意见呢?夏、殷、周三代的王者有时在军中立誓,希望军士事先考虑他的意思;有时在军门之外立誓,希望军士先有思想准备来等待事情的发生;有时将兵刃交叉兴着立誓,以达到激发军士勇气的目的。胡建又何必怀疑(自己)呢?”胡建由此名声显扬。
胡建后来做了渭城令,治理(渭城)很有声色。正遇上昭帝年幼,皇后的父亲上官安将军与皇帝的姐姐盖主(盖侯的妻子)的情夫丁外人很要好。丁外人因此骄傲放纵,(这些人)与先前的京兆尹樊福有仇怨,于是派刺客射杀了他。刺客藏在盖主家里,差役不敢抓捕。渭城令胡建带领差役围捕。盖主听说此事,与丁外人、上官将军带了好些家奴门客前往,跑到那里追射胡建的差吏,胡建的差吏散逃。盖主让仆射(官名,实际上是亲信)检举揭发渭城令胡建的巡察们伤了盖主的家奴。胡建报奏(巡察们是奉行公事)没有犯什么罪。盖主恼怒了,派人上书状告胡建侵扰侮辱长公主,箭射公主的住宅(甲舍门:甲级住宅,指公主的住宅),明知差役伤了公主的家奴,为巡察们躲避罪责而隐瞒不报,故意不追究审查。大将军霍光扣下了盖主的奏报。后来霍光病了,上官氏代霍光主事,派差吏抓捕胡建,胡建自杀。胡建的下属、百姓都替胡建喊冤,直到今天渭城还立着他的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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