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小学招生范围
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鹿城区小学招生范围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工作原则
(一)免试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入学全覆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公民协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两者协调发展。
(三)便民惠民。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逐步实现流程再造,大力推进“线上办理、线下免跑”,提升便民惠民服务。
组织机构
在鹿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招生工作的协调与统筹;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具体工作。
招生对象
(一)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二)驻扎在鹿城区域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鹿城区籍合法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华侨、华人子女;在鹿城区投资、经商、工作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港澳台同胞子女;市政府和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鹿城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子女。
(三)非鹿城区户籍,按照《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1号)精神,父母一方参加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并符合入学要求,确需在鹿城区就读的适龄儿童。
(四)非鹿城区户籍,父母在2020年7月11日前(含2020年7月11日)已持有鹿城城区房屋产权一年以上的适龄儿童(该类对象视全区学校学位空缺总额情况进行摇号补录,额满为止)。
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中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中高度智力障碍的对象,向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联系电话:0577—57677901、57761197)。
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按照人户结合、就近入学、惠民便民、统筹安排的基本原则,公办小学招生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其父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地点与户籍地址一致的,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其父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地点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房屋产权地点到相应施教区学校报名登记,学校视招生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入学,如不能安排则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
(二)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各街道,其父母名下无房产,近三年来儿童及其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登记地、居住地均在(外)祖父母房产处的,该房屋产权证可以作为入学依据,到房屋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三)适龄儿童户籍在鹿城区滨江街道、南汇街道、蒲鞋市街道、大南街道、五马街道、松台街道、广化街道、双屿街道原黄龙街道辖区部分,在不符合“公办小学招生办法”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况下,到区招生办报名,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其余街道相关学校原有按适龄儿童户籍情况招生的政策予以延续。
(四)藤桥镇、山福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入学。对于确实已经居住在鹿城城区,且其父母持有城区有效入学房屋产权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有关“父母房屋产权地点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规定,按房屋产权地点到施教区学校报名登记,学校视招生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入学,如不能安排则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
(五)鹿城区籍合法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华侨子女,如需在鹿城区就读小学,监护人为法定第一、第二顺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参照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直接到房产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或区招生办报名;监护人为法定第三、第四顺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凭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区招生办报名,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
非鹿城区籍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华侨子女,如确需在鹿城区就读小学,监护人为法定第一、第二顺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户籍在鹿城区、持有鹿城房屋产权者,可凭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区招生办报名,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
(六)在鹿城区投资、经商、工作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港澳台同胞子女,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
(七)非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需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非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如确需在鹿城区就读小学,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1号)精神,其父母一方已参加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同时符合省定条件的,可到指定公办学校报名(省定条件及具体报名办法见第六条“公办小学报名方法”第三款“非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非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如确需在鹿城区就读小学,父母在2020年7月11日前(含2020年7月11日)已持有鹿城城区房屋产权证一年以上,在学校学额允许的情况下,作为“缺补生”由区招生办进行摸底登记,并视学额空缺情况调剂到指定学校就读。如登记人数小于或等于指定安排学校剩余学额数,则全部予以调剂安排;如登记人数大于指定学校剩余学额数,则进行电脑派位。
(八)广场路小学、蒲鞋市小学、瓦市小学、城南小学、建设小学、水心小学、南浦小学、百里路小学等施教区内,房产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20平方米以上,领取房屋产权证(包括新购房、买卖、析产、继承等)须满三年;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应同时向施教区学校提供适龄儿童自出生之日起的相关生活居住依据,如出生证、户口簿等。
(九)2015年4月1日之后领取的温州市实验小学施教区房产权证,及2017年7月10日之后领取的南浦小学、瓦市小学瓦市校区、蒲鞋市小学龟湖校区施教区房产权证,同一房产三年内只允许有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就读同一所学校。
(十)房屋被拆迁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已实际安置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拆迁协议书、房屋调拨单、房款缴费发票可作为被拆迁人房产凭证,房产地址以安置房屋调拨单为准;房屋被拆迁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但未实际安置的,原房屋产权证和拆迁协议书可作为被拆迁人房产凭证,房产地址以原房产权证记载的为准。
(十一)营业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类的产权证、报名截止日之后领取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民间契约(协议)不能作为入读施教区学校的报名依据。
(十二)适龄儿童父母仅与其直系亲属共有的产权,父母持有部分参照普通房产执行。
(十三)温州市南浦小学、温州市蒲鞋市小学龟湖校区在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同时,执行“鹿城区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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