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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写作要求与意义

饮湖上初晴后雨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写作要求与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意义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的依据。前述解释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也是人民法院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如前述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再者,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一个依据。人民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只负责对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所记载的内容和所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写作要求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起诉状。它们的不同之处只在于造成物质损失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前者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而后者一般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表现在文书制作内容上,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别。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64条规定,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其基本内容包括: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名称、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如果属单位、法人,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址。代理律师应当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2)具体诉讼请求。主要是结合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的物质损失范围和大小来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书写诉讼请求时,要条理清楚,有法有据,不可随心所欲。

  (3)基本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里,书写人要详细写明造成自己物质损失的原因,即详细的犯罪行为及其侵害过程与物质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关键性的事实和情节,不得吝惜笔墨或者干脆略去。本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核心。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5)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也是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时应重笔描绘的地方。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移植,原告人负有充分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表现,即是在诉状中写明有关证据情况,包括证据名称、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6)附项。主要是交待该诉状副本的份数。

  民间借贷案件应不应该先刑后民

  涉嫌非吸罪,民事案件还能正常审理?

  非吸类刑民交叉案件首先涉及的是程序问题。程序上讲,基本分为“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或者是“先民后刑”,到底是驳回起诉、中止审理,还是民事刑事继续分案受理。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大量债权人,案件的复杂性、敏感性与紧迫性,不言而喻,其中,“先刑后民”这一观点在许多法官或者律师中已成为根深蒂固的观念。

  事实上,各类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储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情应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就将“先刑后民”视为标准。“先刑后民”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处理的原则,不能绝对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同一个生活事实完全可能既受到刑事规范的调整,同时也受到民事规范的调整,但原则上应该分开,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首先,刑事规范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民事规范对于引发特定民事后果的法律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乙受甲欺诈转款至特定账户,不论甲是否因此获利,乙民事上均可请求法院撤销转账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要追究甲的刑责,根据刑法266条(诈骗罪)、224条(合同诈骗罪)或192条以下(金融诈骗罪),还需要更多的要件,特别是甲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次,刑事责任动辄影响到行为人的自由或生命,刑事案件采取“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都很高;而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影响到财产,故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法院往往根据“两造”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或推定事实。

  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同一个生活事实就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而且刑事诉讼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民事诉讼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密切联系,这时,如果刑事、民事诉讼各自处理,有可能在两类诉讼中对同一生活事实产生歧义的认定结论。这时,为了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考虑到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比较高,法院习惯上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迳行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所以,不能笼统地提“先刑后民”。原则上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例外的,有必要时方能“先刑后民”。

  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非吸类刑民交叉实体上的争议主要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情况比较复杂。

  一些是民事判决生效(民间借贷案子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甚至已经执行完毕)后,债务人被追究了非吸类的刑事犯罪,当事人拿了这个作为新的证据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来的合同是无效。

  另一种情况是,刑事案子判了,当事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追加不足的受害人或者说是出借人、债权人又到法院要求进行民事案件受理,或者不告主债务人,而是诉担保人(借贷合同是主合同,为相应债权人做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

  另外,债权人在非吸刑事程序终结之前先行起诉担保人并申请对担保人财产保全,这有其合理性和现实需求,因为该段时间担保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但是在刑事程序终结之前,借款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法院在受理起诉担保人民事案件之后很难一下子做出判决。

  争议观点有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可撤销等,都有一定的理由。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点上,并无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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