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上诉状格式范文
职务侵占罪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职务侵占罪上诉状格式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职务侵占罪上诉状格式范文1
上诉人:王xx,男,xxx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被羁押在xx市临江区看守所。
上诉人王xx因不服湖北省xx市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王xx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请求判决王xx无罪。
上诉请求:
请求xx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368号,公正判决此案,改判王xx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王xx与xxxx网点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间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这是一个经济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扰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形成王xx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发生该案确实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观事实,王xx与xxxx网点网络有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王xx就有权自主经营,支配承包单位的财务,有权支配承包经营部门帐户上的资金。一审回避了王xx与xx网点公司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开的“有罪推定”。
xx市x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xx网点公司)几年前是一个资不低债的亏损单位,20xx年3月份,总经理周魏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明确王xx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拓展的各项业务,当年4月8日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拟定了“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责任人采取“风险抵押,先收后支,费用自理,借支启动”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王xx与拓展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我父母在内举全家之力,先后卖掉多年盈利中的几家网吧,投资了200多万元作为运作资金,还将我家一辆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抵押过户到xx网点公司名下,王xx为了完成承包任务,起五更睡半夜,顶着巨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使xx网点公司在同行业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总经理周魏还夸是“市宣传部下面的一面旗帜”。经过王xx的苦心经营,xx网点公司就由几家连锁商发展成为170多家加盟连锁店,从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同行中领先的,成绩和业绩受到普遍赞扬。自从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东在拓展部工作中没有投过一分钱,出过一份力,这几年的经营和发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资。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红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经营的拓展部利益为已有,为已用!特别是20xx年公司更换总经理后,我的冤祸横来,经理黄土多等人设局陷害。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的清白,我没有职务侵公罪的行为:
1、根据xx网点公司的《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以及xx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的签字证明了王xx与xxxx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王xx承包经营xx网点公司拓展部。
2、xx网点公司员工杨华、李庆、杜颖佳的证词证明xx网点公司主要负责人周魏多次开会说明王xx是承包经营,王xx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是自己负责,王xx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帐。
3、从一审侦查机关的提交审计报长来看,xx网点公司和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开设立的,说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4、xx网点公司与明星网吧(业主罗毅)签定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等证实了xx网点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许协议书时赔偿是由王xx进行赔偿的55万元,而不是xx网点公司赔偿的,证明了xx网点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王xx负责并承担的,而不是由xx网点公司承担和负责的,证实了拓展部是由王xx承包的。
5、王xx在承包经营中向xx网点公司交纳了承包金20万元,王xx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的拓展部投入资金50万余元用于经营。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黄巍、王景红、张奎证词,王xx根据发包人xx网点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鄂AJK736别克轿车过户到xx网点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抵押物,但车子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王xx支付。
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了王xx与xx网点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这个承包经营关系,从而判定王xx犯了职务侵占罪很显然与法律是相悖的,一审的判决公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一审公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王xx用杜颖佳银行卡(拓展部帐户)上的款项30万元购买xx网点公司 31%的股权,而没有提交证据说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30万元款项是xx网点公司的资金或购买xx网点公司 31%的股权的30万元的来源。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xx动用xx网点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xx网点公司 31%的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王xx购买xx网点股权的30万地是王xx个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王xx也进行了归还,该款不是xx网点公司的款额。
根据本案事实:从杜颖佳卡上支付和购买股份的钱应认定是王xx个人所借的30万元,xx网点拓展部是将李庆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后来又将杜颖佳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本案中李庆和杜颖佳个人帐户都是拓展部的帐户,王xx所借的30万元打到了李庆卡上(即拓展部的帐上),这30万元后来被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中,xx网点公司一直没有归还王xx此款,所以xx网点公司拓展部欠王xx个人30万元,后来,从杜颖佳卡上支付的购买股份的30万元不是拓展部的营业额,而是王xx个人借给拓展部用于经营的款额。
以下几点亦可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仅凭杜颖佳个人的证词不能证明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xx网点公司的款项。杜颖佳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否是xx网点公司的款项应有其它证据证明,或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证明。况且被告人王xx否认杜颖佳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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