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林XX,男,1951年X月XX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9XX(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XX6XX0;联系电话:135XXX;香港住址:香港XX花园XX段XX街XX号。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邮 编:X;手机:X;电 话:X;传真: X。
被上诉人:王XX,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身份证号:440XX;电话:139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第一X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X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XX国用2006第2006XX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X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XX月XX日订立了《土地X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x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X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X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x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不予上诉。
2法民壹初字第XX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按照判决书(20x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及原协议约定的在合同订立后五十日内支付170万元的.义务。同时,原协议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没有支付合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试问:如果被上诉人今后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购买上诉人的房产,其仍然有权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X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的认定,只是在判决书的第十二页第四行:“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履行合同义务之一XXX”。这一表述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与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两个概念,凭什么在被上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先行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20x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X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20xx年6月X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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