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名况,字卿,战国末期赵国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时人尊称“荀卿”。荀子对儒家思想有所发展,在人性问题上,提倡性恶论,主张人性有恶,否认天赋的道德观念,强调后天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影响。其学说常被后人拿来跟孟子的“性善论”比较,荀子对重新整理儒家典籍也有相当显著的贡献。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荀子劝学的思想主张,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荀子是继孔孟之后的又一儒学大师。他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了孔孟的礼学仁政思想,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提出与孟子截然相反的“人性恶”论点,一直为后人津津乐道。或许是其“人性恶”论点过于鲜明而被人众所熟知的缘故,后世普通读者对荀子有关“法”的论述知之不多,甚至认为荀子继承和发扬孔孟礼学仁政思想有余,没有走出“礼”调整社会关系和治理国家的“樊篱”,对法律在规范社会关系和治理国家的作用重视不够。
在法学专家学者们看来,荀子是“礼法”并重的大家。作为孔子、孟子之后的儒学代表,荀子在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孔孟的礼学思想过程中,固然强调以礼为核心的道德体系建设,但也更加注重道德与法律在调整社会规范中的平衡作用。由于深受管子学派的影响,又吸收了大量法家思想,与孔孟相比,荀子的礼学思想更多地包容了法治思想。仔细研读,不难发现,尽管荀子强调“礼”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但其礼学思想,却既有“法”的刚性,又包含“法”的内容。
社会规范的调整,需要道德,更需要法律。道德靠自觉,法律则依靠强制力。道德的施行因为没有强制力作后盾,难免有失灵的时候。从这种意义上说,当道德调整社会规范失灵之后,唯有依靠法律。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荀子以“礼”作为“人道之极”(《荀子·礼论》),更强调“礼”也即是道德应该具有“法”的刚性。这可从荀子有关利益边界规定、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张中窥见一斑。“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知之……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在荀子看来,利益的规定也好,社会财富的分配也罢,必须严格执行贵贱、长幼、智愚等“礼”的相关等级制度,唯有如此,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显然,荀子主张依靠“礼”的等级制度来规范个人利益和社会财富分配,并由此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正是强调了这些制度的刚性作用,绝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自觉和自律。由此可见,荀子所强调的“礼”,已超越了一般的道德规范,明显具有“法”的刚性。他所主张的“礼”,已经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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