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诗一向被称为“浅切”(李肇《国史补》卷下)、“俗”(苏轼《祭柳子玉文》,《东坡前集》卷三五),甚至有“老妪能解”之说(惠洪《冷斋夜话》)。这些评论和传说都是就白诗的整体印象而言,而且有夸大贬斥之意。“老妪能解”更明显出于宋人臆造,与白诗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白诗按照作者本人所划分的类别,其语言运用和风格也存在着一定区别。其中,在语言斟酌上用力最多的,当属讽谕诗和长篇排律(当然,与白居易的艺术天性更为吻合、写得最为优美的应该是《长恨歌》、《琵琶行》等长篇歌行);写得比较随意的,则是闲适诗和其他律体诗。
讽谕诗按诗体原分为两部分:“古调诗五言”和“新乐府杂言”,被作者本人分别编入《白氏文集》的卷一、二和卷三、四(1)。讽谕诗被作者视同谏章,“上以广宸聪,副忧勤,次以酬恩奖,塞言责”(白居易《与元九书》,《白居易集》卷四五),其直接言说对象为君主和整个官僚阶层,由作者赋予了这样严肃的意义,在语言运用上当然不可能十分随意;除了体现作者的言责和思想外,还必须能够体现合于作者词臣身份的远高于一般水平的文学修养,在文采上至少不能输于其他文人诗作或章奏表状,此外还要合于官场交际和政治话语的规范 (2)。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它的政治和文学效果。
白居易在《新乐府序》中对语言运用提出过明确要求:“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谕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诫也。”《新乐府序》全篇其实都是言必有据,这里提出的质、径、直、切四条标准都有来历,其涵义与所谓“俚俗”绝不相同。《荀子性恶》称:“少言则径而省。”《论衡正说》有所谓“径直之文”。《汉书司马迁传》称司马迁有良史之才,“辩而不华,质而不俚”(3)。《文心雕龙明诗》称古诗“直而不野”,“怊怅切情”,《体性》赞赏“辞直义畅,切理厌心”,《比兴》谓“比兴虽繁,以切至为贵”。根据以上典据,可知“质”的意思是质实、真实,“径”的意思是不费言、不迂曲,“直”的意思是坦直真率,“ 切”的意思是表达(包括运用比兴等手法)真切易晓。这四条标准都是就文人创作传统而言,并且以某些经典作品为典范。它所排斥的,仅仅是文人创作传统中的另一类华丽、空洞、繁缛、迂曲的风格;不但不排斥典雅庄重的风格,相反,恰恰要以它的方式努力达到这一风格。此外还应注意,《新乐府序》所言还不能涵括讽谕诗中的另两卷五言古诗,五言古诗中由于包含大量兴寄体作品,其风格当然更显得古雅典重。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wenxue/baijiyi/1466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