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用表册形式列举档案的来源、内容和形式,并指明档案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它是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档案保管期限表通常由顺序号、条款、保管期限、附注以及总的“说明”等部分组成,其中,条款和保管期限是最基本的项目。
(1) 顺序号。
顺序号是按照条款的系统排列顺序统一编的序号。它起着固定条款的排列位置和顺序的作用,也可作为鉴定时引用条款的代号。
(2) 条款。
条款是一组类型相同的文件的名称和标题。每一条款应代表一组有内在联系的价值相同的文件。有时,为了使条款简洁醒目,也可以将价值不同的而有联系的一组文件写成一个条款,在条款下面分别指出其不同的保管期限。条款的拟制一般不宜过多过细,应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但范围也不能过宽。条款较多的保管期限表还须把条款加以分类。
(3) 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定期保存就是只保存一定的年限,保管期满后即可销毁。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16~50年;短期保存一般是指15年以下。
定期保存的时间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
对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其中,短期和长期的期限也可视需要指出明确的年限,如
短期保管的文件保管年限又可分为3年、5年、XX年等,长期保管的文件保管年限分为20年、25年、3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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