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对于未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区教育局将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广州黄埔区公办小学招生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对应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小学的学位分配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有效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人户必须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承租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承租人一致,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时到指定负责审核的学校提交审核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资料,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地段新住户、拆迁户、二手楼入户时间必须在当年4月30日以前(含4月30日)。
(三)按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本区的生源及学校综合布局调整情况划定各小学招生服务地段。我区对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生源和统筹安排入学生源的界定,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服务地段对口入学: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房产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拥有的。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的,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3年级,且房产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拥有,并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的。
(3)属祖辈房产,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的,能提供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在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房产须为该祖辈全权所有),且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3年级的。
(4)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均属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的;且该适龄儿童自出生前,其父(母)已落户该集体户,该适龄儿童出生后首次入户落户该集体户。
(5)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2),并经审核批准的照顾学生,能提供其在小学招生地段范围的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或须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等有效居住证明。
2、统筹安排学位:
(1)本区户籍,属手续完备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适龄子女,该住房系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承租人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
(2)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或属于出生后迁移户籍至该集体户者。
(3)因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而将户籍挂靠在本区户籍居民名下的。
(4)因本区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者。
(5)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学生在读1—3年级的(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多子女户除外)。
(6)父(母)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万能捷通卡”者,持卡人和其适龄子女均属非穗户籍。
(7)父(母)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者,被认定人和其适龄子女均属非穗户籍。
(8)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2),父(母)在我区企业工作,但不在我区实际居住的非穗户籍适龄儿童。
(9)参加我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的适龄儿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0)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该房屋以往业主或住户没有小孩在我区公办小学在读1—3年级的,须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合同须同时满足至本年度4月30日已租住本房屋满一年或以上、且往后租期不少于3年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四)设有分校区的小学,要全面负责统筹管理其分校区的招生工作。
(五)各小学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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