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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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范本1
申诉人:姚x利,男,1xx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家铺镇杨龙村1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惠城区检察院逮捕,现在羁押在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申诉辩护人:黄xx,xx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2、对申诉人改判为有期徒刑。
申诉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姚x利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一方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老乡寻衅滋事,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20xx年2月7日中午12点左右,被害人的老乡因有偷狗嫌疑,被申诉人训斥后怀恨在心,故寻衅滋事,纠合十多个老乡包括被害人等持械到申诉人家里闹事,并首先动手打人,从而引发互殴。所以被害人及其老乡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说被害人及其老乡的挑衅行为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起因。
二、申诉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会见申诉人,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发生在被害人的老乡偷狗不成,借机报复的前提下,申诉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行为。被害人及其老乡被打跑后,申诉人等本应终止其先前的正当防卫行为,而没有终止,所以后来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化,即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故意伤害。由此可见,该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申诉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与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显然要小得多。
三、申诉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又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申诉人在被害人及其老乡的挑衅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这样严重的后果。申诉人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申诉人没有逃跑,也没有实施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申诉人还立即让他的母亲打120叫救护车和打110报警,等警察到来后主动归案,接受审讯,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同案人的罪行,无避重就轻之行为,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极好,这进一步体现了申诉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申诉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多次表示,希望家人尽最大努力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家属。这个事实充分说明,申诉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加上申诉人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
四、申诉人的伤害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害人的死亡是其他同案人用木棍打击申诉人的头部所致,申诉人姚x利并没有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而是选择被害人的脚进行伤害,所以被害人的死跟申诉人的伤害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因被害人一方前来挑衅所致,带有突发性,申诉人并没有纠合同案人参与打斗,更谈不上组织策划可言,所有同案人参与打架都是自发的,不存在谁提起犯意,谁组织策划,所以申诉人姚x利与同案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但申诉人姚x利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情节显然要轻于其他的同案人。故对其量刑按理应当轻于其他的同案人,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广东省高院对申诉人姚x利的量刑没有体现刑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定为故意伤害罪本身就说明了申诉人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该刑法条文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首先考虑的是有期徒刑,其次是无期徒刑,最后是死刑。只有在手段特别残忍,且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无期徒刑;只有在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坏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在本案中,申诉人并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且被害人及其老乡有一定的'过错,申诉人又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所以本案对申诉人姚x利量刑时应当适用有期徒刑,而不应当适用无期徒刑。
六、对申诉人姚x利以故意伤害罪适用有期徒刑,更能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本辩护人曾经办理过一起类似的故意伤害案件,两工友因琐事打架,致被害人周宁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辅仁尽其所有赔偿周宁家属3万多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黄辅仁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下面我将附上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供法院对比。同样的情形,同样有自首情节,赔偿的费用也相当,黄辅仁赔偿是三万多一点,申诉人赔偿的是两万。其结果是一个判无期,一个判六年,如此大的差异很显然对申诉人是不公平的,对于申诉人的改造也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2008年10月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指出,要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同时也要注意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宽严都要依法进行,宽严都要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审时度势,体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效果良好。本辩护人认为,对申诉人姚x利以故意伤害罪适用有期徒刑,更能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宽严相济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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