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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