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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思考心得体会范文

心得体会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有关“企业工会组织”中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是三至五年。

  随着国企逐步改制完成,为数不少改制企业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处于与职代会两会合一的状况,还有不乏与股东会或持股职工代表大会“三会合一”的企业,实际会议内容来看,基本是股东会、职代会等的议程,看不出有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迹象,象这种数会合一的会议,工代会的应有内容是不可能放在大会的议程上的,工代会被忽视是可以想象的。加之会议代表是职工代表与工代会代表身份合一,选举代表时是不可能过多地考虑工会会员代表这一层面的,这就造成一些工会的积极分子也当不上工会会员代表,事实上,工会会员代表与职工代表的代表性是有区别的,比如,职代会代表行政领导比例是比较大的,工代会代表一线职工的比例规定是大于职代会代表比例的,这样虽然代表常任了,但代表身份的多重性造成工会会员代表的意识是非常之淡薄的。可想而知,虽然每年开(持股)职工代表大会,工代会可能就是有个并列的会标显示,更有一些企业,干脆数会合一也不搞,就根本没有每年一次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概念。使得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即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的作用发挥是有较大缺失的。这些在改制企业中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企业改制后,我们对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也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着重在坚持独立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完善会议议程、真正实行代表常任制上进行了尝试,现向与会同仁进行交流,请指教。

  早在1992年全国总工会就出台了《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但是,我们公司届期限内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企业改制前后中断了一段时间。,我们确立企业创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目标后,结合上级要求开展“会员评家”活动,工会委员会会议决定每年单独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使之制度化。独立召开工代会更能体现出基层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要求,使全体工代会代表做到真正的常任制。强化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是坚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独立化。当然,各个企业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也不可能全部实行独立召开工代会,有的企业采取与职代会代表身份基本合一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也是允许可行的。但不管可种形式,有一点《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条是明确规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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