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实习心得推荐
精神科实习心得【1】
作为当代大学生,毕业前的实习是很有道理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实习,一方面让我们有机会对专业课知识进行总结,便于查缺补漏,体验理论和实践的区别;另一方面实习也是我们走上工作岗位前的培训,体验作为一个职工承担的责任,帮助我们将来能尽快适应工作岗位。个人之见,实习就是学习后的总结,走上工作岗位前的培训。
一、实习学后的总结
第一阶段的医学实习地点是长清区人民医院,我在内科三病房区实习。这个阶段的实习让我们有机会接触到西医内科,了解了常见内科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症状以及简单的临床用药,这也让我们意识到自己所掌握的西医内科学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并且书本上的记载与临床是有出入的。
第二阶段,在济南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心理学实习。我在精神科三病房、心理科及门诊都进行了实习,感触颇深。尤其是在精神科三病房区实习期,病房里有八九十个病人,病种多样。有时候主任查房时会给我介绍病人的典型症状。若当时我感觉没有把握,查完房我赶快翻看那位病人的病历,再看看课本,结合起来,使自己对这个疾病有更深刻的认识。虽然我们没有学习过精神病学,但我们学过变态心理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我感觉自己对课本里讲的症状部分掌握的不好,容易混淆。但在结合了典型的病例之后,加深了对疾病的认识。我还认识到以后无论学习什么知识,都要踏踏实实,结合实际,一步一个脚印的打牢基础,不至于走上工作岗位后束手无策。
二、实习岗前的培训
虽然实习岗位和工作岗位可能不一致,但是我认为很多地方都是相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遵守规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只有每个职工都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工作才能顺利进行。首先作息时间方面,两个阶段的实习都是在医院进行的。医院里每天早晨都要交班,一般在八点,这就要求医生和护士八点前到医院,而且不能无故提前下班,擅自离岗。当然作为实习生,我也不例外。其次服装要求,在医院里当然穿隔离衣。我们专业没有发,我借了一件很厚的长袖。五月份,天气很热,但还是坚持穿,而且带实习卡,因为这是我们的标志。这也告诉别人,我们是新来实习的,请多包涵。
(二)遵守职业道德
人有社会性,是讲道德的。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即将从事自己的职业,职业道德也是我们每个职工都应该遵守的。在医院里,我们要对病人负责,关心病人,不歧视病人,真诚地为病人答疑解惑。
(三)学会保护自己
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是先保护好自己。不论是在精神科还是内科,医生都很重视病历的书写,因为这是解决医患纠纷的证据,是保护医生的法宝。二者不同的一点是在精神科,更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精神病人伤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我在精神科病房实习的第一天,卢主任就提醒我,当病人走向你时,注意他的眼神不对就赶紧跑。曾经就有一个实习生被精神病人打得头破血流。其实,不只是医生,其他职业也如此。只有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才能搞好工作。
(四)搞好人际关系
当今社会,人际交往越来越重要。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要完成一项工作,往往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医院,医生和护士需要配合,医生下医嘱,护士负责执行,当有问题时赶紧向医生询问,共同为病人治疗疾病。医生和医生之间也是需要沟通的。对一种疾病没有把握时就要和其他医生探讨,或是请其他科室医生会诊,当然这也是本着为病人负责的态度。除此之外,还有上下级关系,和其他单位的关系等。有一个广泛的交际圈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是工作所需,而且是生存所需。
只有经过实习,我们才知道前段时间的学习还有什么不足,那些地方还需要更加努力。只有经过实习,我们才能从各个方面锻炼自己,提高自己,为将来能顺利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因此,我认为,实习就是学习后的总结,岗位前的培训。
精神科实习心得【2】
1 保护性约束和隔离问题
《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精神科护士对有严重伤害、破坏或自杀行为的患者绝不能放任不管,其后果将非常严重,采取约束和隔离措施是必须的,迫不得已的。但必须取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和委托。临时去获取这种知情同意显然不可行,应在患者入院时给患者监护人讲明理由,签订必要时采取保护性约束和隔离措施的知情同意委托书。《条例》规定保护性安全措施应当由执业医师决定。护士应近医嘱执行,不得越权任意施行。在采取安全措施时要给患者说明理由,尽可能争取患者的理解和合作。同时要按保护性约束和隔离的护理操作规程正确实施,确保患者和他人的安全。患者病情一旦稳定,立即解除约束和隔离。事后在护理记录和交班报告中记录实施经过,充分反映采取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须明白,保护性安全措施尽管是医疗和安全所必须,但毕竟侵犯了患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患者的心灵伤害甚大,很多患者长久耿耿于怀,甚至引发患者的报复。所以,这种安全措施要依法施行,慎之又慎。
2 意外伤害事件
精神病患者的住院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攻击、毁损事件不可完全避免,不少患者是防不胜防。关键是这种意外事件医院管理有无过错,医护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民法通测》第160条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2]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3]既往这类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通过医患双方协商或患者单位调解都能得到通情达理的解决,极少牵涉法律问题。医患关系的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现在面临的'是依法执业,依法医疗。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有过错,没有尽到职责,使患者受到了伤害,造成了不良后果,轻者要给予经济赔偿,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有时患者受了伤害,医护人员并无过错,也会长久陷入医疗纠纷之中。在临床护理中,要不断提高专业护理知识和技能,及早识别患者自杀自伤、攻击伤害行为的征兆,及早采取相应护理措施,防范于未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克尽职守提高到法律层面去认识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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