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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心得报告

心得体会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的法定编制机构。为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促进环评机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必要性

  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多年来,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环评机构发展仍不平衡,专业性的大型环评机构数量偏少,部分地区工作能力严重不足;一些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环评工程师负责制流于形式,档案合同管理混乱;一些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表)过程中不踏勘现场、不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不分析数据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虚作假;一些环评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业,出租、出借资质,甚至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评制度的执行,制约了环评事业的发展,部分问题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环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

  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报告书(表)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环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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