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向乙方租用YZ14压路机一台,乙方自愿将自有压路机租给甲方使用,有关租赁的具体事项,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定:
一. 租用方式:月租,每月租金壹万贰千元整。(12000元人民币)
二. 月租金内乙方承担的责任;
1. 机操师工资由乙方负责;
2. 除柴油以外的各种油品由乙方负责;
3. 挖机的一切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 挖机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影响甲方施工为原则。
三. 租用方应负责以下事项:
1. 免费提供机操师的食宿;
2. 按协定时间和相关条款及时支付租金;
3. 每月安排两天时间作为压路机的维修工时。
四. 租金支付方式及进出场费用约定:
1. 租金支付:每满一月,每月15日达到合同预定条件后每月结清款项。
2. 进出场费:甲方补助乙方进场费人民币500元,其余由乙方负责一切费用及安全负责。
五. 机操师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和指挥,全力工作。
六. 压路机每天停放必须按甲方指定地点停放,否则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 甲方因施工需要时,压路机经过蔡官镇油路段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 如压路机发生机械事故不能工作,超出正常维修时间而影响甲方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 若甲方不能在协定时间内支付租金超过一周时,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停机的时间由甲方负责。
十. 机操师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压路机操作规程,若违章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全部责任。
十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即日生效。至甲方停止使用,租金付清自然失效。
十二.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双方另行协商修订。
十三.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甲方: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 乙方:
七千公路施工项目部
代表:廖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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