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绿化施工合同(一)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范围内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1、小区大门的施工(含大门处的硬化铺装工程),不含道路排水;
2、草种、树木、花卉等植物的购买、种植、18个月成活期中的养护及补种;
3、草种、树木、花卉等植物种植土所需混配的肥料、添加剂等的购置及旋耙、搅拌、病虫害的防治等施工;
4、绿地整理、地形塑造、新土补充、余土外运;
5、景观灯、路灯及其电缆埋设不在合同范围之内,但景观灯、路灯砼基础在本次发包范围之内;
6、喷泉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工程在本次发包范围之内;
7、景观小品、园路(含步石)、制作及铺装;
8、灯塔和风车不在合同范围之内。
第二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单价、包工期,合同价加施工签证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工期及顺延工期规定
一、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算起,80天完工。
二、对以下两条造成工期的延误,乙方必须在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书面报告3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内容增加);
2、因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
三、非第2条原因或发生第2条原因但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顺延手续,且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甲方对乙方罚款5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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