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出租合同(一)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津南区八里台镇永兴里3号楼、建筑面积:50㎡,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五年(两年一交) 租金:39000元/年 从 20**年 1 月 1 日至 20** 年 1月 1 日。
第三条:租金(大写) 柒万捌仟元整
第四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负责支付所出租房屋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不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其所租赁房屋进行转租或转借,否则双方将自动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已交的租金不退还。
第六条:租赁合同期间乙方房屋修复费用自负,期满应保持房屋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并保持该房屋的卫生洁净。
第七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八条: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不管乙方是否续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乙方继续续约,则新的租赁费按随行就市的原则协商本协议共一式两份,供甲乙双方日后凭证。
出租人: 身份证号:
承租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底商出租合同(二)
出租方(甲方):北京市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为甲方所建的高档住宅小区一二层底商。该房屋装修状况为 ,设备、设施自配。乙方对房屋基本情况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交验身份
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作为合同附件,待乙方申报营业执照后将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甲方存档。
第四条房屋改善
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装修、装饰。
第五条租赁期限
(一)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作为乙方的装修期,甲方不收取租赁费用;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未按期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可在租赁期满后另行出租。
(三)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选择权。
第六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按期支付,每期为 个月,共计为 期,每期租金为 元。首期租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以后的租金,乙方于每期开始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
(三)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于每期开始的 日前直接向甲方交付。
(四)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七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反还乙方。
第八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九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无偿所有。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2、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3、乙方对外立面的装修、装饰不超过本楼现状的最窄处台阶,在装修外立面、设置广告前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如没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乙方私自进行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付全责。
4、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管理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5、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在乙方租赁期内,甲方终止合同,需赔偿乙方装修费用折旧的现存价值及四万元违约金。
2、乙方在二年之内解除合同,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交给甲方作为补偿。
3、乙方在租赁期满二年后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告之甲方,无须赔偿甲方违约金。否则执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10 日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租金达3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1000 元。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乙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
7、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乙方预留的地址或乙方承租本合同房屋的经营负责人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解除。乙方预留的地址,乙方承租房屋的经营负责人 曲强 ,乙方变更预留地址及经营负责人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对预留地址及负责人的真实性负责,因虚假或变更后不通知甲方,而使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法送达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甲方邮寄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解除。
8、解除合同的后果:
(1)乙方必须在三日内搬出房屋并将房屋完好交回甲方,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无需通过诉讼而将房屋另行出租;
(2)乙方必须在三日内自行收回添置的新物,但乙方装修、装饰的部分乙方不得收回、变动,应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未在三日内收回添置的新物,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自由处分;
(3)乙方交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4)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乙方自承租之日起自行向自来水公司申请安装独立自来水表、自行向供电局申请安装独立电表,其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2、甲方同意乙方正式营业后将一层东侧大厅门前靠近东侧的四个停车位给乙方使用,合同解除后车位甲方自动收回;
3、甲方为乙方提供 部直拨电话,租用期内发生的电话费用由乙方交纳,甲方代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五日内交付。
4、乙方在租用期内对该房屋内、外的装修、装饰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涉及广告方面乙方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并承担一切责任。
5、租金含冬季供暖费用及物业费。
6、乙方承诺自租赁之日起四个月内办理 营业执照,批复后乙方以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与甲方进行该合同的乙方变更。
7、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借租或抵押给第三方。
8、乙方负责该房屋内的消防设施,自行承担防火、防盗的责任,在承租期间如发生防火、防盗事宜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损失的费用。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租售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四 份,其中甲方执 二 份,乙方执 二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北京市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电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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