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将其拥有的复方丹参片、感冒灵颗粒前处理与提取委托乙方进行生产,为规范生产过程控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延长委托生产协议,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 委托生产的药品名称、质量标准:
复方丹参片(丹参的提取)
《复方丹参片丹参浸膏粉内控质量标准》
液体药用塑料桶或不锈钢桶
感冒灵颗粒浸膏
《感冒灵颗粒浸膏内控质量标准》
二、 委托生产时间: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批件的有效日期为准。
三、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拟委托生产品种的批准文号。
2、 甲方应负责对乙方进行评估,对乙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GMP的原则和要求。
3、 甲方负责对乙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委托生产药品的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所有必要的资料,并应让乙方充分了解与产品相关的各种问题,以使乙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生产。
5、 甲方根据制剂生产情况每月25日前向乙方书面提出下月生产计划。
6、 甲方负责委托生产所需原料、中药材的采购、检验、留样及批准放行使用。
7、 甲方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生产的产品进行验收,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收。
8、 甲方应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用于预定用途,并负责最终生产的产品(成品)的质量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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