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箱广告合同模板
篇一:广告灯箱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
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范围:
第二条、 工程地址
第三条、工程承包性质及方式:包工包料。
第四条、制作要求: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效果图风格制作。
第五条、开工日期:乙方收到预付款次日开工制作。
第六条、工程期限: x天
第七条、工程总造价:
第八条、本工程总造价经甲、乙双方议价后确定,在工程制作内容和要求不变的
情况下总造价一次性包死,即甲方应按合同签订的工程总造价全部支付给乙方,
乙方盈亏自负。(注:乙方在施工现场不承担甲方及第三方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付款方式:
1、 工程预付款: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 %作为工程
预付款,即付人民币:
2、 施工过程中,再付工程总造价的%,即付人民
币 ,作为工程进度款。
3、 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将尾款全部付清,甲方再付乙方工程总造价
的%即付人民币:
第十条、保修办法:
1、免费保修期:2、保修期从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不属于本厂保修范围:
①、人为损坏饰面及招牌
②、用户自行维护饰面及招牌。
③、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另请其它厂家对本饰面及招牌进行维修及保养。
④、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饰面及招牌的损坏。
4、故障排除期限:
在正常免费保修范围内,出现故障修复时间不超过48个小时,但雨雪
天气的情况下除外。
5、收费维修:
凡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保修范围及期限的维修,乙方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
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及验收期限:
1、从本工程完工之日算起,七日之内作为工程验收期限。
2、验收期内甲方可提出合理的验收意见,但甲方提出的验收意见必须是甲乙
双方负责签字认可的书面意见。
3、乙方应根据双方认可的书面意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期限双方另行
商定。
4、验收期过后,如甲方在验收期内未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或甲方在验收期内未
进行验收,均可视为本工程质量合格及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施工质量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可随时进行质量抽查,发现乙方未按已定的施工要求进行施
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乙方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方案的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原定的制作方案不切合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方案,
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施工条件:
1、甲方提供必要的施工电源和施工现场,协助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3、 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以便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招牌配电范围:
1、甲方负责将招牌用电送至招牌附近,乙方负责招牌之间的配电。
第十六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施工进度款,乙方有权停工,因停工延误工期,
乙方概不负责;因停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保留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2、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日收取,每日按工程余款的3%计费,并且乙方保留将工地材料全部
收回的权利。
第十七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制作内容和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规定制作,
甲方有权扣留工程款。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工程余款的3%收取。但因天气原因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以及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负担延误工期的责任。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纠纷的处理:
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乙方可直接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签定日期:
篇二:灯箱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广告代理):
乙方(广告主)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乙方委托甲方发布广告事宜,进行协商,签定合同并共同遵守,签订合同如下:
一、发布地点:
二、媒体形式:灯箱广告。
三、规格尺寸:
四、发布内容:乙方广告内容见附件广告画面小样(按照松江区市容广告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五、发布期间:2007年2月10日至2008年2月09日,共壹年。
六、发布费用清单:
1、制作单价:180元/㎡,370cm*520cm*180元/㎡=3463.00元/单个
2、制作数量: 10个
3、制作尺寸:370cm*520cm
2、广告发布期间,灯箱广告牌甲方免费维护一年,并承担相应设备的更新费用;
七:费用支付:广告费分四期支付:
(1)合同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30%,计人民币 元。
(2)广告上画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50%,计人民币 元。
(3)广告发布的第7个月内(2007年9月9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10%,计人民币元。
(4)广告发布的第12个月内(2008年1月9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10%,计人民币 元。
八:广告画面的审查和广告发布手续的办理:
1、甲方负责户外审批手续;
2、广告开始发布前7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广告画面小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办理广告发布手续所需的证明文件(加盖有效公章),并保证文件内容全面、真实、有效、符合报批需要,因乙方延期提供证明文件导致延期发布,由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审批要求而拖延的时间所引起的损失,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3、如广告主管登记机关认为乙方画面应修改,乙方应进行修改,直到通过审查。
九、广告效果的检查:
1、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广告效果进行检查,甲方予以配合。
2、广告发布期间,由甲方做好该广告的安全、养护及日常维修,确保其完整和灯光效果良好。一般损坏(故障),乙方应在72小时内修护;较重损坏(故障)双方约定:因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应视实际情况尽快修复;甲方每年将定期对广告牌进行养护,乙方应予以配合,确保广告牌的正常使用。
3、因广告牌脱落、损坏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延迟发布或发布中断发布超过72小时,每延迟或中断1日,乙方有权扣除广告费用的千分之一,中断超过30日,乙方有权终止发布合同。如因乙方延迟提供审批文件或延迟支付首期款项导致发布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延迟付款超过10日,甲方有权按照每日年发布费用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拆除广告画面,超过45日,甲方有权终止发布合同,前期支付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支付应支付的发布费用。
3、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解除合同,无故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广告费用的10%作为赔偿。如画面制作、安装完毕,因乙方未支付第二笔款项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应同时赔偿广告画面制作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如因政府或地铁主管部门因市政、公益的需要,导致发布中断,甲方免除违约责任,中断发布期间,可以相应顺延;如中断发布期超过3个月,乙方可以选择终止发布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广告主管机关整治户外广告,导致甲方广告位被拆除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若发生不可抗拒力,双方应在知情后立即协商寻找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减轻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
十二、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4、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甲方:
盖章:
签署:
签署日期:
联系电话:
20xx年x月乙方: 盖章:签署:日签署日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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