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一、集体合同备案内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及《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北部新区企业、民办非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订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或区域、行业集体合同(以下统称集体合同),应在用人单位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自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送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二、审查备案权限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上未涉及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北部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应报送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备案。
三、申请集体合同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均加盖鲜章)
(一)《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的纪要(记录);
(四)双方代表协商的会议纪要(记录);
(五)企业法人、工会法人证明复印件;
(六)双方协商代表资格证明材料;
(七)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所有提供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时限及程序
(一)审查核查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协商、签订及履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签订及备案公示程序。对于拒绝或阻扰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存在违反《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严格按规定作出处理。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依法审查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集体合同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审查意见,未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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