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水电站合同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兴建小水电的有关政策,为充分发挥和利用水力资源,增加甲、乙双方经济收入,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甲方同意将甲方所管辖中埪、百鸟塘山岭的水资源由乙方投资兴建小水电站,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 乙方利用甲方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水资源建设小水电站,建设规划、规模、设计由乙方具体按经济技术指标设计为准。乙方每周年付给甲方山地及水资源费的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大坝、库容、引水区、发电机房、住房、交通公路、输电线路等一切建设有关的用地不再支付补偿金,库容水体和道路建成后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乙方电站建成当年开始计算租金,并于每年春节前付清租金给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时付给甲方租金,甲方有权制止电站发电。
二、 根据国家对小水电“谁建谁有谁受益”的政策规定,电站建成投产后所有权及经营权归乙方所有。电站经营期五十年,五十年期满后,租金另行协商。
三、 兴建水电站凡涉及甲方林、竹、果树按国家补偿标准补偿,自然林由甲方无偿提供。涉及有关电站用地权属争执由甲方负责处理妥当,不得影响乙方施工建设或生产。
四、 电站投建后,双方应保护库区的山林和水力资源,不能引走电站上流的水源;电站所有设施、设备200米范围不能引进其他对电站不利的开发项目(如开矿等),双方必须共同维护现有及电站建设时开修的交通道路,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及收取任何费用。
五、 电站投建后,甲方必需协助乙方维护电站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制止村民对电站的破坏行为。
六、 合同签字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则应赔偿另一方全部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如电站投建后因国家变更政策引起所有权变更时,甲乙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做到不损害双方利益。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签字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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