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经甲、乙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小额贷款贷款种类:
第二条:小额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小额贷款借款用途:
第四条:小额贷款借款期限:小额贷款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实际发放金额和期限等以借据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利息的计付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计算,利息按约定支付,到期结清本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 %按月行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罚息利率的约定:贷款逾期后,罚息利率为在原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对违约部分从违约之日起罚息利率为在原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
第六条:抵押、保证条款
乙方自愿用乙方 的抵押,并请 (即丙方)作为借款保证人,丙自愿用丙方为乙方在甲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之日起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保证担保范围;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财产处置费及其它费用)保证人承担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实现债权的相关契税及税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本金。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当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由丙方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如果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保证期间相应提前,丙方放弃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抗辩权、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必要时,甲方可以申请丙方的开户银行从丙方的存款账户内划收贷款本息,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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